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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3月起正式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21-03-08 17:23 浏览次数: 字号:[ ]

3月1日起,国务院签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企业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全县排污单位依法领证、按证排污,2020年以来,我县对应发应登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准备领证资料、发放领证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以“保姆”式的服务,全力助推排污许可证发放登记工作。目前,我县共有固定污染源2896家,核发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68张,简化管理151张,排污限改通知10份,完成整改2家,登记管理259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