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1-74649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1-0002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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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决策部署,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保险参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要求

我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不得自行为职工参保登记设置附加条件,不得以试用期未满等理由延迟为职工参保登记;不得以职工承诺放弃社保、已发放社保补贴等为理由,不履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我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在我县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从事劳务派遣的,不得以其它名义规避参加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本人无缴费基数时,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确定。

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征收机构按照如下处理:

1.用人单位不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通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等行为不配合社保行政机构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征缴;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奖惩措施

用人单位按要求参保的,优先享受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参保的, 将严重影响以下相关评优推先和政策优惠享受:一是评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二是享受县级有关扶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推荐申报上级各类高新项目、荣誉评定及资金扶持;四是推荐法人代表申报县级及以上各项荣誉。将社保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必要条件进行审核,对社保参保贡献大的项目或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工作落到实处。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