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1-7464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4-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1-000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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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无产权但拥有实际控制管理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包括场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设施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各单位房产出租的审批管理工作。县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各单位房产出租的交易工作。

第三章  出租范围

第五条  房产出租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场地、临时设施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不得对外出租。

第四章  出租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拟对外出租的房产,都应经过内部依法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财政局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须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通过审批后,各单位需将相关材料送交县产权交易中心,并配合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工作。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适当延长租期,

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产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本期首年招租底价;公开招租房产到期继续出租的,经县财政局审批,可以以上一租赁期末年合同价格为本期首年招租底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局报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一)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协议出租;

(二)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出租,但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三)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公开出租申请表;

(二)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非公开出租申请表;

(三)房产租金评估报告书或上期租赁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各单位应委托县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公开招租。对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竞租的,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降低招租底价,但新的招租底价不得低于上次底价的90%。四次公开招租仍未成交(流拍)的房产,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重新评估后,再进行公开招租。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经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不得承诺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新增资产或补偿装修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自行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收入解缴县财政局非税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合同期内各年度租金的催收、解缴工作。

第八章  出租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房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以不低于原租赁价格承接原合同的,征得出租单位同意后,解除与原承租人的合同关系,并由出租单位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剩余年限的租赁合同。出租单位应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到期,相关房产仍拟对外出租的,应当在到期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组织新一轮招租工作。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三)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

(四)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五)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有效盘活闲置房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出现该租不租的情况。对出租房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登记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招租活动的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操作。违规操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同做好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等对外出租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象政办发〔2007〕262号)同时废止。

在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公开出租申请表.doc

          2.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非公开出租申请表.doc

          3.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

          4.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