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能源〔2018〕36号)以及《关于下达2020年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49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申报2020年第二批非自然人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市级补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范围
(一)申报对象
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含民居建筑屋顶、农村村级组织集体屋顶、城镇社区公共建筑屋顶以及20千瓦以下农庄等商业屋顶光伏项目;
(二)时间范围
1. 2020年以前并网且未申报过市级补贴项目,以36个月为上限,按并网后第2个完整抄表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实际发电量申报补贴;
2. 2020年以后新增且未申报过市级补贴项目,按并网后第2个完整抄表月起至12月底实际发电量申报补贴;
3. 已获补贴时限在30个月之内(含30个月)的,按2020年7-12月份实际发电量申报;已获补贴时限超过30个月的,以36个月为上限从2020年7月份开始申报对应月数及补贴。
二、申报材料
1. 光伏发电资金补贴认定表(附件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4. 所在地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 项目光伏组件及逆变器质保证明文件;
6. 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附件2);
7. 家庭屋顶租赁合同复印件。
(注:已成功申报2018年第一批、第二批,2019年第一批、第二批,以及2020年第一批市级补贴项目,项目单位仅需提供由县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通知属地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发改局能源管理科1106办公室,其中新增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已通过申报项目报送《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一份,时间截至4月16日(星期五),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本次不予受理。
联系人:徐莉莉;联系电话:89387397。
附件:1.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资金补贴认定表
2.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附件.docx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