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象山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涉及法治象山(法治政府)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涉及全县法治建设、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象山县司法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