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21-11429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来 源

县民政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民发〔2011〕107号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县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县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 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90周岁 (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各镇乡(街道)民政办在每年1月15日之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

发放情况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镇乡(街道)要落实专人,落实2-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