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21-11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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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民政
2021-05-27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民财〔2019〕21号
各镇乡(街道)民政办(科)、财政所: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全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