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21-11430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来 源

县民政局

体裁分类

标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民〔2013〕165号

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照料问题,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象政发[2013]224号)和《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甬民发[2013]8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第三条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制订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和审批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等工作。社区(村)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社区(村)接到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并将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三)审核和评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 试行)的规定,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发给《象山县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从批准当月起计发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与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相同;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上述补贴标准随 当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按月计发,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实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拨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

第七条

低保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 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等,并对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对年度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第九条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应采用养老服务补贴卡等形式,建立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管理制度,为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提供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村)或养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资质的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将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低保家庭中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

金,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各镇乡 (街道)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统计数据,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县财政部门,经县民政、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当年度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 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动态管理。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养老服务补贴对

象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县民政、 县财政部门对各镇乡(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和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悄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虚报、 隐瞞、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迫回其冒领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从事养老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的;.

(二)下拨资金不及时,贪污、挪用、截留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老年人,影响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