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1 15:00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1〕2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县创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工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缓解城市用水供需压力,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特制订《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和城市合理用水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9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把节水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我县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使我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到2022年底,努力使象山县各项指标达到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完成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制订《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成立象山县创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照《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任务分解,全面落实各项创建迎检准备工作。

(三)各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评自测,查找不足,整改提高。同时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及时、有效地推进薄弱环节的提升强化工作。

(四)根据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及《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按照五项基本条件、七项基础管理指标、十三项技术考核指标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2020年、2021年两年的创建资料收集、整理和编制工作。

(五)制作反映创建考核年(2020-2021)象山县节水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宣传片并撰写节水工作总结。

(六)落实考核期间专家组现场检查的企业、单位、小区、建材市场、公共建筑、海绵城市建设落实等抽检点合计不少于30家,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七)做好创建考核期间城市环境保障工作,以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迎接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检查工作。

四、工作重点和任务分解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和《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流程图》(见附件)抓好相关工作。同时,重点落实以下考核指标的资料准备:

(一)梳理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建考核相关的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落实规划的执行。

(三)完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四)重视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和统计。

(五)强化节水“三同时”管理。

(六)加强制度建设,出台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落实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

(八)推进全民节水创建工作,提高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覆盖率。

(九)加强用水器具源头管理,重点做好建材市场用水器具销售的现场抽检工作。加大节水型器具的推广利用,使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

(十)加强城市水环境治理。

(十一)制作反映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

(十二)提供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户数及人数。

五、工作步骤

按照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评工作部署,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并上报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2022年4月30日前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提交申报材料,并做迎接抽查的准备工作。具体按以下步骤分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25日前)

成立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并组织方案学习及实践调研,分解落实迎检工作任务,召开象山县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创建要求,及时制定本部门(单位)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创建的浓厚氛围,形成配合密切、上下一致、人人参与的创建局面。

(二)组织实施,自查落实阶段(2021年4月—2021年12月)

根据《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区),应对照创建目标要求,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对照《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节水项目建设工作,完成自查落实。

(三)初审验收阶段(2022年3月20日前)

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统一检查,制订迎接市级初审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初审意见,全面落实、查漏补缺和整改提高,为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打好基础。

(四)申报阶段(2022年4月30日前)

进一步整理、完善申报材料,巩固创建成果。2022年4月30日前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厅提交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申报材料,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

(五)迎检验收阶段(2022年5月以后)

制订迎接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继续完善各项创建工作,以最优姿态迎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厅组织的考核组对我县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现场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象山县创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县创建办),具体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全程参与创建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树立节水理念,积极参与各项节水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认真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宣传,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要求,加大对节水型设施建设、改造等专项经费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四)强化措施,落实考核。建立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创建办。建立例会制度,县创建办每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创建推进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定期督查指导机制,由县创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实地督查指导创建工作。建立工作实绩考核机制,由县创建办负责,制定节水型城市创建实施计划。成立县创建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及创建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整改。将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日常督查检查情况予以表彰或问责。

附件:1.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2.象山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