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1-74642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6-1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1-0006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1〕24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县建设,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树立质量管理标杆,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象山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为业务性绩效评价活动,每年新增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积极申报,重点支持“123”百亿级产业集群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新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象山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象山海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及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对评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四)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公示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向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报告质量奖的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六)承担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是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组织)管理专家等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专家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由县评审办在宁波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聘请。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县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县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审定批准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理念先进,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处于同行前列。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上年度达到A、B档;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近3年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五)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被立案;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以人为本、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现场评定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度质量奖评审前,县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象山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镇乡(街道)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评审办受理,县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报县评审办备案,并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500分的前3位企业(组织)(不足3家的按得分超过500分的实际企业(组织)数),提出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并在县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公示期满后,县评审办将符合条件的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质量奖新获奖企业(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县相关部门要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县评审办可报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依法计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已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承担质量奖评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县评审办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定工作,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象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发〔201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