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甬环象罚字[2021]13号
宁波多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2HJFX6
法定代表人:*欣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
本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模具铸造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月经过环评审批,2019年11月通过环保自主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中频炉4台、热芯盒垂直射芯机16台、手工打磨台8个、空压机2台、热芯盒水平射芯机4台、吊钩式抛丸清理机5台、履带式抛丸清理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造型/制芯-生铁-熔化-浇铸-落砂-割浇冒口-抛丸-打磨-机加工-检测-成品。2021年3月16日,本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中,热芯盒垂直射芯机、热芯盒水平射芯机均配套建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中频炉配套建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中频炉上方未设置集气罩收集,中频炉熔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5台吊钩式抛丸清理机和3台履带式抛丸清理机均自带除尘装置,现场检查时抛丸机均未在生产,除尘装置未运行。打磨车间的打磨点配套建有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打磨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粉尘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4个打磨点正在进行打磨作业,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打磨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2021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12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中,热芯盒垂直射芯机、热芯盒水平射芯机均配套建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中频炉配套建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中频炉上方未设置集气罩收集,中频炉熔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5台吊钩式抛丸清理机和3台履带式抛丸清理机均自带除尘装置,现场检查时抛丸机均未在生产,除尘装置未运行。打磨车间的打磨点配套建有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打磨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粉尘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4个打磨点正在进行打磨作业,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打磨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二、2021年3月31日,对委托人*建永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1年3月16日你单位正在生产,因管理不规范导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三、2021年4月7日对*至江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1年3月16日,因*至江关掉车间配电箱总开关修理抛丸机,导致4个打磨点正在进行打磨作业,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不能运行的违法事实。
四、2021年4月12日分别对*海兵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1年3月16日,因*海兵操作行车吊铁水时,撞掉中频炉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集气罩和集气管,导致中频炉熔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五、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核定简表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于2019年1月经过环评审批。
七、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于2019年11月通过环保自主验收。
八、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九、委托书1份、*建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建永身份。
十、*至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至江身份。
十一、*海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海兵身份
十二、*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欣身份。
2021年4月25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象听告[2021]6号),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决定如下:
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2258**0347)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