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1-74645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7-1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1-0007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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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市民对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商品交易市场;

8.高层建筑;

9.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上述期间以外时间,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县公安局:加大宣传与管理,引导民众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要组织力量开展巡查,重点查处和劝阻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双禁区”内,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对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处罚。

3.县应急管理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零售店(点)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规范经营销售行为。在“双禁区”内,停止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调整完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依法严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

4.县住建局:落实物业管理人员引导民众到指定位置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5.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力量开展产品质量的抽查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强化对具有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类别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

7.县教育局: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规的相关精神,做好各中小学校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工作。

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9.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重点对禁止燃放区、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出租民房、废旧厂房等高风险区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走访宣传,“双禁区”内各村(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引导和教育群众安全文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在正式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前,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自媒体和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加大宣传我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动员村(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持续组织落实我县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在禁限区域内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正面的舆情宣传引导,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做到全面知晓,提高市民的认识度,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开展综合执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县应急管理局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限制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无证销售、摊贩销售、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化烟花爆竹个人实名购买等制度,要督促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并与之签订承诺书,禁止在非允许燃放时期向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违规出售烟花爆竹。

县公安局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在禁放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小区进行整治,确保禁得住、限得牢;要加强对专为红白喜事服务的个人、服务单位等进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教育;要与社区、物业及各宾馆、饭店等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社区、物业及宾馆、饭店落实责任,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导执意要违规燃放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要密切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对违规燃放的党员、干部及时处理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县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强化对我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做到人人知晓、家喻户晓;要正面引导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配合。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噪音及禁限放区域内全体群众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禁限销售燃放工作。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