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1-74647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7-2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农村来料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1-0004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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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加快提升农村来料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加快提升农村来料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象山县关于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小康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我县农村巾帼特色创业,助力女性创业就业,促进农村妇女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经研究,现就加快提升我县来料加工业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海洋强县 美丽富民”战略目标,以服务和发展妇女、建设儿童友好型社会为落脚点,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创业就业,推动妇女群众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实现全面小康转变。

二、总体目标

以“增量、扩面、提质、创优”为目标,努力发展新的来料加工点,重点培育来料加工企业,打造特色明显、队伍稳定的示范加工基地。至2025年,全县建立来料加工点近400个,培育来料加工经纪人近400名,带动从业人员近万人,实现年人均增收8000元以上,并形成50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的规模来料加工企业或示范基地。

三、扶持措施

(一)信贷扶持。县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要大力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为有一定规模的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提供担保、有效资产抵押、小额信用等贷款,并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对来料加工规模大、信誉好、负债率低、贷款风险小的企业,各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中长期贷款,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

(二)培训服务。县妇联、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和再就业工程,积极开展来料加工经纪人和从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训班,重点加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来料加工经纪人”联络平台,为来料加工经纪人及时了解信息、拓展业务提供便利。县经信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提供来料加工业务信息,适时举办业务洽谈会,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为来料加工发展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开通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补助奖励。2021年至202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其中50%为县农业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全县来料加工业发展。

1.新发展加工点奖励。对于年度新发展,从业人员达15人以上,且人均年收入达8000元以上的来料加工点,每个奖励3000元;对从业人员达到25人以上,且人均年收入达8000元以上的来料加工点,每个奖励5000元。

2.规模加工点奖励。对诚信经营、业绩优秀、群众公认,且年度发放从业人员加工费达到以下规模的来料加工点给予一定的奖励:年发放费50-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5000元,其中经纪人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以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名单为准)的来料加工点年发放费30-80万元(含30万元)的,奖励5000元;年发放费8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8000元;年发放费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3.优秀企业奖励。对积极为本地来料加工点提供加工业务,拓展企业外加工基地3个以上,且年加工费合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2万元。

4.先进村奖励。鼓励村经济合作组织把合法闲置用房、存量建设用地等发展为来料加工点,实现经济薄弱村转化目标的,可按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当年度村集体帮助村民家门口就业增收,积极引进来料加工业务,并为经纪人提供加工场地,帮助安置落户且效益较好的,每村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5.特殊人群奖励。对低收入农户、库区移民和残疾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给予人均1000元的奖励补助。

6.结对帮扶奖励。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结对帮扶当年度象山县低收入农户(以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名单为准),实现增收,按结对帮扶人数给予经纪人人均2000元奖励。

7.电子商务发展奖励。鼓励经纪人突破传统接单方式,通过网络开展广告宣传、商贸洽谈、业务对接和销售管理,且网络年接单业务量达到5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8.自创品牌奖励。来料加工经纪人依托本县资源,转型成为具有自主设计研发能力、自有注册商标和产、供(销)一体化的来料加工企业,且年加工费达到1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9.其他奖励。对退伍军人和军属等发展来料加工点和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信誉良好的规模加工点年底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十佳经纪人”“优秀来料加工示范基地”和“来料加工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10.同一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就高兑现,不重复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对来料加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和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和信息,做好组织引导,业务指导等工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为来料加工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把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实事工程和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领导,出台相关扶助政策,努力拓展新的网点;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旧校舍、村级农民会所等资源,帮助来料加工经纪人落实加工场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引导来料加工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的作用,大力宣传来料加工特点、发展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我县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群众从事来料加工。

(三)严格考核奖励。对来料加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奖励。符合申报条件的经纪人和行政村自行申报,镇乡(街道)严格审核把关,并向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据和清单(含加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年加工费发放清单、发票、厂方联系人和业务清单等),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并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职,进一步完善来料加工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镇乡(街道);分阶段、不定期对各镇乡(街道)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全县来料加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相关事项

(一)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

(二)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

2.有违反“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安全消防要求等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3.经查实虚报、谎报来料加工生产事实和来料加工有关指标的。

(三)本意见所称来料加工项目,是指在本县内从事针织、文具、工艺品、饰品、小电子类产品等无环境污染、不涉及危险行业、劳动密集型的来料加工行业。

(四)本意见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相关扶持措施按照本意见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