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0-2021-000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本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涉及本标准范围外的种植(养殖)物补偿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三、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交通等地上附着物设施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补偿后,所有者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土地交付。
五、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9〕126号)和《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象政发〔2019〕147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附件3)。
六、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对拟征土地开展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内的土地现状调查。
七、有以下情况的,依法不予补偿: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
(2)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密度的部分;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本通知已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21年7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
2.《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9〕126号)(略)
3.《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象政发〔2019〕147号)(略)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