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退红空间管理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8 15:0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1〕27号 浏览次数:

各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退红空间管理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象山县退红空间管理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住宅及商业地块的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因权责不明、管理缺失,存在无人维护、设施破损、环境脏乱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面貌,切实做好退红空间乱象的“靶向整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和爵溪街道范围退红空间内设施的改造、使用、更新、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镇乡(街道)、园区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红空间,是指退让道路红线空间,住宅、商业、工业地块红线以内、围墙(或建筑边线)以外的区域。退红空间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绿化、景观、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  退红空间内养护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设施养护费、公共区域保洁费等,养护费用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退红空间乱象整治工作纳入象山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范围,办公室设立在县住建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退红空间乱象整治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退红空间日常保洁和秩序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负责查处违规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定规划住宅及商业地块的退红空间规划条件。

县发改局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退红空间有关的价格制定工作。

县财政局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退红空间内设施移交后养管资金落实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相关执法争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综合体地块的退红空间管理工作。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负责协调所属区域住宅小区业委会和商业地块权属人做好退红空间管理权移交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县交通集团、县传媒中心、县电 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 象山分公司、中国联通象山分公司等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 退红空间内所属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针对周边配套道路已建成、住宅小区已建已交付的退红空间,由所属街道牵头做好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的对接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签订管养移交协议。

第七条  针对周边配套道路已建成、住宅小区已建未交付的退红空间,在项目竣工备案前,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发单位与各类设施接管单位签订管养移交协议。开发单位可以一次性上交10年期养护费用,待施工养护期后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各类设施接管单位。

第八条  针对周边配套道路已建成的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退红空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规划出让条件及土地拍卖确认书中明确退红空间建设管理要求。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划出让条件涉及退红空间管理要求的告知条款。在项目竣工备案前,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发单位与各类设施接管单位签订管养移交协议。开发单位可以一次性上交10年期养护费用,待施工养护期后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各类设施接管单位。

第九条  针对周边配套道路未建成的各类住宅小区退红空间按地块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待配套道路建成后按第八条实施。

第十条  针对主干道两侧已建成投用的商业地块和商住用地退红空间,按自愿原则,由县商务局协调地块权属人与各类设施接管单位签订管养移交协议。

第十一条  退红空间管理权移交后,发生公共市政设施维修、地下管线铺设等不改变退红空间用途的情况,退红空间权属单位须无条件配合;若需改变退红空间用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红空间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