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关于实施海洋经济普惠金融专项行动的二十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关于实施海洋经济普惠金融专项行动的二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9〕281号)、《宁波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甬党办〔2020〕60号)等文件精神,贯彻县委县政府“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总体目标,加快建成海洋经济强县,全力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海洋绿色协调发展大平台,着力提升海洋经济金融服务质效,立足象山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一)统筹金融政策引导。持续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做深做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政策工具,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保障市场主体合理资金需求;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宏观审慎评估手段,对表现优异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发挥法人机构和城商行作用,积极向上级行申请10亿元专项再贷款向海洋经济普惠金融倾斜;将金融机构海洋经济普惠金融建设表现与金融机构绩效考核、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
(二)完善财政资源支持。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银行积极开展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按照年新增200万元及以下企业信用贷款日均余额1%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助,对普惠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500元/户的财政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发挥政策规范引导作用,强化要素保障临港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对海洋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落实创业贷款贴息办法。
二、完善多层次海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三)发展银行海洋普惠专营部门。推动成立宁波银行渔港支行,有效对接服务象山渔港经济区建设;实现法人银行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象分支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全覆盖,发挥各行社普惠金融事业部及工行小微中心专营职能,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四)规范发展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态。积极引进券商机构,增强服务海洋渔业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能力;大力引进、培育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加速保险新业态形成;加强海洋渔业保险服务和创新,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质增效,开展渔船(含远洋渔船)、渔民雇主责任等保险,不断完善现代化渔业保险保障机制。
(五)加大对涉海主体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建立市场化运行和考核激励机制,扩大“银政担”风险分担覆盖面,积极向上争取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的参股和业务合作,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更多涉海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力争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积极开展“微担通”业务,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个体工商户。
三、拓展多元化普惠金融融资渠道
(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经济建设。鼓励境内外资金参与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涉海新兴产业项目;积极对接县外优质投资机构,促进投资机构与辖内企业的供需对接,加快推进“象商基金”项目投资,设立启动象投股权基金,扩大创投基金、天使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定增基金等各类基金作用,进一步推动涉海企业转型升级及上下游产业链整合优化。
(七)推动海洋生物、海洋电子信息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升级版,出台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专项政策,完善全周期、全流程、全链条的企业上市培育、质量提升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优质、成熟涉海企业筛选排摸,建立海洋渔业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加大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八)支持涉海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海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
四、发挥信贷资金产业导向作用
(九)加大海洋产业金融支持力度。围绕打造高能级产业平台、百亿级产业集群,优化信贷结构,突出对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两个关键环节的金融支持,未来两年海洋六大产业链新增信贷支持超70亿元;持续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升”“首贷户拓展”“应收账款融资”“百地千行万员助企”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金融三争三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等攻坚行动,强化政银企协调配合,加大金融“扫需求”力度,充分发挥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的“首贷+续贷”等服务功能,线上线下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争取每年举办融资对接活动不低于20场,对接融资需求不低于30亿元,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每年增速不低于30%;全县新增普惠小微首贷户数2000户,两年累计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金额达20亿元,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年下降。
(十)积极推进涉海领域金融创新。积极拓展海域、海岛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渔船、航运船、在建船舶抵质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组合担保贷款等贷款业务,上述业务力争两年新增20亿元;拓展无还本续贷覆盖面,大力发展“信易贷”“农企成长贷”产品,提高银税、银担、银保合作的各类小额信用贷款占比;紧抓亚运承办机遇,加快体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的金融对接进度,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核心景区建设,实现旅游文化资源和金融要素的有效对接;制定出台《象山县农民住房(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出“三权分置+”信贷系列产品;继续发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实现象保合作区住房租赁贷款可复制推广。
五、提升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能力
(十一)创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之间数据共享机制,提供信息查询、统计分析、风险预警、产品展示、融资对接、客户发现等服务,全面构建“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金融服务”的信用信息服务模式,实现对涉海主体的信用信息服务和融资服务全覆盖。
(十二)深化信用县创建工作。探索建立涉海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评级结果场景应用,继续开展农村三信评定工作,积极申报省市级信用乡镇、信用村,完善金融领域信用奖惩和修复机制;构建银法联动机制,发挥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效果;加快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和破产管理人企业账户管理,引导县内金融机构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等支持;助推“诚信象山”工程建设,持续参与“诚信象山”竞赛活动,创先争优的氛围不断浓郁,逐步改善农村信用生态环境。
六、打造数字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
(十三)推进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建设。完成象山中心菜场数字化项目建设,持续跟进万达广场、大目湾新城、海峡广场等示范商圈建设,持续跟进夜市等经济新业态移动支付环境配套建设;加大助农服务点建设,促进助农服务点提质增效,打造全市便民支付示范窗口。
(十四)深化海洋旅游数字化建设。继续提升景区票务、支付、游客服务方面智能化管理水平;开展亚运配套服务支付环境建设,深化滨海度假休闲观光、特色餐饮、精品民宿以及旅游购物等旅游休闲服务业数字化建设。
(十五)推进金融科技赋能海洋经济。加快金融与科技融合,实现便民支付渠道、行业、领域全覆盖;持续推进刷脸支付场景建设,推进人脸识别在开户环节应用,拓宽特色产品线上销售渠道,推进针对性智能便民现金服务。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宣传
(十六)推进国民金融素质教育提升工程。强化教育、金融部门合作,培养金融讲师队伍,编写教学资料,推动在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社会实践基地、职业高中及成人学校等开设金融课,建立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到2022年,金融知识教育对辖内学校覆盖率达90%以上。
(十七)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工程。推进“双百双千”“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等活动,打造东门渔岛、茅洋、田洋湖村三个金融知识宣传基地,加强各项金融知识宣传工作,提升在石浦等涉海涉渔重点地区信用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向社会大众及重点渔农民群体的金融联合奖惩宣传工作;发挥社区与农村金融知识教育基地示范作用,强化金融机构与街道、社区及行政村的联建机制,实现金融知识宣传覆盖全县所有社区、行政村。
(十八)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持续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金融知识教育、金融纠纷化解、非现场监管与评估、金融广告治理等方面,完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工作协作机制;探索金融产品分类与金融消费者分类的有效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与自律文化;强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县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作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
八、构建普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十九)部门协作共创良好环境。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监管、穿透式监管和协同监管;开展“人脸识别+网格化”“金融网格员”试点,依托金融科技及金融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实现类金融企业风险的提前感知、精准管控,提高金融风险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加大对非法集资、企业“两链”风险、房地产风险防控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金融生态,力争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按照全国“断卡”行动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两卡”和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提高海洋经济主体贷款风险容忍度。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涉海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对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3%,创新政银企贷款风险承担模式,用足用好现有“科技贷风险池”,逐步扩大风险池规模,积极发挥乘数效应、按照风险池规模10倍要求放大企业授信总量。
本意见执行期为自意见发布日起至202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