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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1-7733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1-09-10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21-0009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2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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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等行政区域边线内(具体见附件),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和渔业、属地镇乡(街道)等单位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和渔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