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上张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

《象山县上张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已修订完成,现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布。 


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象山县上张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象山县上张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库下游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防汛车流动宣传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人工宣传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象山县上张水库因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象山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象山县上张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上张水库)、象山县隔溪张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上张水库)、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周镇政府)、西周镇淡港村、港南村、(以下简称下游各村委会)。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上张水库与隔溪张水库及西周镇政府的工作;水务集团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本方案的实施,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及时协同隔溪张水库做好水库共同放水预警方案,增强水库综合调度能力。

第七条  上张水库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隔溪张水库、西周镇政府及下游村庄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上张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各水利工程的巡查;协助下游村庄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和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负责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

第八条  西周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下游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各村委会及时通知下游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及时与上张水库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及演练。

第九条  下游各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利用广播通知、重点户入户通知、沿河道现场喊话等方式通知河道边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上张水库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西周镇政府;协助西周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条  西周镇水利员、下游各村委会主任及村级水务员为预警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一般汛情时泄洪放水

(一)预警要求:

1.当上张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上张水库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上报县防指、水务集团,县防指督促西周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上张水库根据县防指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西周镇政府。

2.当上张水库溢洪放水时,根据水库水位及未来天气情况判断水库溢洪道溢洪可能,一般情况下提前一天,紧急情况下提前12小时,通过电话通知西周镇政府。

(二)预警程序和内容

1.上张水库利用电话向西周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并报县防指批准,报水务集团备案;上张水库利用电话向西周镇政府通报即将溢洪的情况,并报县防指和水务集团备案。

2.西周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下游各村委会,并督促各村委会及时通知村民、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3.西周镇政府和各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与上张水库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务集团备案。

4.上张水库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6.上张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和水务集团;上张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防洪调度,同时将溢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和水务集团。

二、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

预测上张水库上游将发生十年一遇以上的超标准洪水时,及时发布超标准洪水预警,并增加预警次数,延长预警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上张水库立即向县防指紧急报告情况,并向西周镇政府紧急通报,同时告知水务集团。

上张水库、西周镇政府和下游各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并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三、特殊情况下放水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时,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责任


第十二条  上张水库、西周镇政府及下游各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部门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县水利和渔业局要加强对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县水务集团适时要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上张水库、西周镇政府及下游各村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预警责任人员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上张水库、西周镇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危险区域,特别是对在河道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及溢洪预警通知。

第十七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至少有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预警内容版式.docx

          2.预警流程图.docx

          3.预警单位(部门)联系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