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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象审公告〔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1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二○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象山县审计局自2021年3月16日至4月23日,对象山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依照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发挥住宅“养老金”和“医保金”的作用。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总层6层(含)以下电梯房80元/㎡、无电梯房50元/㎡,总层7-9层无电梯65元/㎡,总层7-11层104元/㎡,总层12-21层120元/㎡,总层22层(含)以上144元/㎡。

象山县于2013年5月成立县物业管理中心,当年7月开始交存并设代管专户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截至2020年底,县物业管理中心代为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130个,共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6183.20万元,已使用1213.21万元,增值收益3707.78万元,资金总增值率8.03%(年均增值率1.15%),结余48677.77万元;2018年7月,从象山县房管中心转入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2192.47万元,已使用11.13万元,增值收益9.85万元,结余2191.19万元。截至2020年底,银行存款50882.42万元(含预收款等13.46万元),其中定期存款49215万元、活期存款1667.42万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县物业管理中心成立以来,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利用宁波市信息管理系统对小区实行分户管理;资金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进行存放,并逐步完善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但审计也发现应收未收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收未收专项维修资金。截至2020年底,应收未收6个小区的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114.76万元。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维修资金结算和移交。延伸抽查发现,部分物业公司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未进行资金账户的结算和移交工作。这不符合《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试行)》(甬物发〔2012〕8号)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在退管前做好物业管理项目内维修资金账户的结算和移交工作的规定。

(三)预留流动资金比例超规定。一是活期存款,没有以7天通知存款为主。二是预留流动资金比例较高,预留的流动资金比例为8.73%。这不符合《宁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操作规定(试行)》(甬物发〔2012〕19号)有关预留维修资金年末余额的3%-5%作为流动资金,以7天通知存款为主的规定。

四、审计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象山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象山县住建局已按审计建议规范相关规定,其他问题也正在抓紧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