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8 15:02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1〕30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海洋强县、美丽富民”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6〕21号)和《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九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发〔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产业发展

1.积极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和整村打造旅游特色村项目,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实施“政银保”政策,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通过贴息、贴费政策支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项目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各市场主体开展“美拍打卡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业态产品)建设,经评比认定给予3-5万元的奖励。

2.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基地(营地)、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旅游购物场所奖励10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新评为市级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基地、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专项基地(营地)的奖励5万元。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手工艺被评定为非遗民宿的奖励1万元,结合特色文化、田园景观、体育赛事等发展成为农旅、康旅、体旅、文旅等多种业态融合的旅游景点和民宿特色村的,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旅游景点3万元的奖励,给予民宿特色村5万元的奖励(以上均含上级奖励)。

3.支持文旅产业融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县内文艺团队在试验区创作具有本土特色文化的各类旅游演绎项目,在景区(度假区)开展音乐、戏曲、舞蹈等演出30场以上,给予3-5万元/年补助。鼓励非遗传承人从事旅游工作,入驻景区(度假区)常年开展教学、手艺展示的非遗传承人,给予1万元/年补助。对非国有博物馆、艺术馆、非遗传习中心、文保单位(点)等年接待游客超2万人次以上的,给予2-5万元/年的补助。

4.加快摄影旅游发展。鼓励旅游摄影模特队伍建设,经认证在象山从事常态化摄影模特工作的,每年奖励0.3万元;鼓励摄影游客招揽,对年接摄影游客200人次以上的组织机构(注册公司、旅行社或协会),凭导摄服务协议及保险凭证,给予10元/人次的补助,单家组织机构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县旅游摄影协会联合中国摄影家协会或《大众摄影》等单位举办中国(象山)渔乡风情摄影大赛,给予组织单位开展大展活动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县国有景区对持有象山县旅游摄影协会会员证或持有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会员证的会员实行景区门票免费。鼓励非县国有景区参照国有景区对旅游摄影人员同步开放。

5.支持发展自驾旅居车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风景道、绿道建设完善临时停车位、观景平台、旅游厕所、驿站、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区域提供水、电、排污等旅居车供给服务设施;鼓励发展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新评为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给予30万元的奖励,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鼓励推进厕所革命。非国有景区(点)、乡村旅游点、A级景区村新改建旅游厕所,被认定为2A、3A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7.扶持智慧旅游项目开发。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已经享受旅游项目“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投资开发符合数字化改革导向的智慧旅游项目,并实现与县旅游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的,总投资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经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和综合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鼓励生产经营业主参加“象山特色旅游商品”的申报认定。对由生产经营业主研发生产、设计包装推出,且形成一定市场销售规模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报名征集、专家评审,根据市场销售、研发投入、文化特色、工艺品牌等要素,确定奖励计划,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伴手礼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奖励计划另行制订)。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特色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万元、0.8万元、0.5万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二、支持宣传营销

9.鼓励采购本地旅游产品。每年安排120万元用于此项奖励。对年采购本地旅游景区门票、酒店(民宿)客房、休闲捕鱼等总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门票实际采购额5%、酒店(民宿)客房和休闲捕鱼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120万元的,上述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10.鼓励开发疗休养市场。每年安排120万元用于此项奖励。对引进县外游客来象山疗休养3天2晚(含)以上的,且本地旅游景区门票、酒店(民宿)客房、休闲捕鱼等年疗休养消费总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门票实际采购额8%、酒店(民宿)客房、休闲捕鱼实际采购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120万元的,上述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11.鼓励研发推广主题游线路产品。支持旅游及相关企业研发具有主题性、地域性、原创性的亚运+、团建、影视+、亲子游、自驾游、研学、旅拍、红色旅游等主题游线路产品,经县旅游主管部门综合认定且纳入年度主推线路产品的,给予研发单位或企业每条线路产品1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并视市场推广效果再给予每条线路产品1-3万元的宣传推广经费补助。

12.鼓励开展旅游节庆赛事活动。鼓励策划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经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被评为年度全域旅游节庆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鼓励引进和创办体育+旅游活动(赛事),根据活动(赛事)规模效果,给予主办方3-5万元的奖励。

13.加大乡村旅游运营扶持力度。对参与镇乡(街道)旅游运营的第三方公司,运营满一年且成绩突出的,经认定给予每年5-8万元的奖励。

14.扶持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由县内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或者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发起,在县外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的:一日游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100班天、游览一个景区(点)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3000人以上的;或者二日游(含)以上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50班天、游览两个景区(点)以上(含),住宿一晚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1500人以上的;经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纳入年度直通车计划的,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扶持资金。

15.扶持会奖旅游发展。对旅游企业和会奖企业引进县外会议、会展活动的,单次消费结算总额达2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消费额3%的奖励,单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20万元。

16.鼓励品牌宣传和促销。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合力推广“象山北纬30度最美海岸线”旅游品牌,对参加县级以上(含)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广告宣传活动,给予宣传费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含)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旅交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17.加大精准创新营销扶持力度。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利用微信、微博、抖音、马蜂窝、小红书、B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携程系、美团系、飞猪系等OTA平台开展数字化精准创新营销的,经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被评为年度精准创新营销案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主体品质

18.鼓励A级景区村创建。对通过A、2A、3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30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19.推动象山特色旅游商品店建设。鼓励“象山特色旅游商品数字化示范店”“象山特色旅游商品展示展销中心”的申报认定。对被认定为“象山特色旅游商品数字化示范店”A级、B级、C级,年营收在300万元以上,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象山县特色旅游商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孵化培育三年,孵化期内给予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推动象山海鲜美食发展。被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或市级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的,经旅游主管部门验收核定,省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

21.鼓励企业创星创牌。对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万元,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评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浙江省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新评为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民宿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10万、20万元;新评为市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特色客栈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22.鼓励企业上规模上等级。旅游饭店(酒店)年营业收入超(含)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首次申报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当年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超(含)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且地接营收占比不低于40%,首次申报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引进全国百强、省十强旅行社落户象山,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的,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国内旅行社(公司)首次提升为具有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或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分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酒店引进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二十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管理公司,并已开业经营,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民宿开展合伙或公司化运营,三年内对个转企后增加的税收,以其原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人员培训、宣传营销和其他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合伙或公司化运营达到上规企业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鼓励民宿集聚村建立合作社等组织运营方式,运营成效明显的给予3-5万元的奖励。

23.被评为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县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县“诚信企业”旅游企业,且当年无有效旅游投诉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市级垃圾分类工作示范(典范)单位或先进单位的旅游企业,奖励2万元。

四、支持人才发展

24.加强各类培训。每年安排50万元旅游培训经费,通过举办旅游人才专题培训班,选派相关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院校进修学习,以及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行政管理、企业经营、行业服务三个层面的旅游人才体系。

25.鼓励政校企合作。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政校企合作,与县内外职业院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为本地旅游企业培养输送旅游技能人才;旅游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象山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实习生,补助该旅游企业每人0.2万元培训费。旅游企业招聘录用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来象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0.5万元的补助。

26.加强导游等人才培养。对新评为国家、省、市优秀导游(金牌导游)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特级 、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象山从事一线导游工作的,每年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专业从事象山地接导游的导游员,且年接团数达70 个以上,带团天数达150天以上的,每年补助1万元;获得饭店“金钥匙”(民宿“金钥匙”)称号,且在象山旅游企业(民宿)工作的,每年奖励0.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象山地接导游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考试费用0.5万元。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其它事项

27.本实施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涉及对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政策扶持资格: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和网络舆情事件、重大旅游行政处罚的,弄虚作假的,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中措施不力等相关情况。

28.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旅游部门或其它政策有不一致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对于第9条“鼓励采购本地旅游产品”、第10条“鼓励开发疗休养市场”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本地旅行社若上一年度地接销售额为零的,此两条政策实行减半奖励。第9条、第10条中所指酒店(民宿)客房是指在象山县独立注册且纳入住宿业统计单位的酒店(民宿)客房。

29.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奖励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绩效目标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9〕70号)、《关于2020年象山县游客招揽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象旅〔2020〕8号)文件同时废止(2020年已立项项目未兑现的,按照象政发〔2019〕70号文件继续给予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