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名师”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8 15:03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1〕38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半岛名师”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象山县“半岛名师”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多举措、下功夫打造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不断优化教育人才梯队结构,整体提升我县教师队伍素质,为推进共同富裕高水平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一)引进对象

参照我市现有人才认定标准(2018年版本),结合我县实际需要,引进教育人才的对象分为Ⅰ—IV类“半岛名师”:

1.Ⅰ类“半岛名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包括: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浙江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正高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省级首席技师等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类型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教育人才。

2.Ⅱ类“半岛名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包括:

(1)获得地市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专业首席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在职在编教师;

(2)近五年指导学生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前三名的指导教师;

(3)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教育人才。

3.Ⅲ类“半岛名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包括:

(1)获得地市级学科骨干教师、优秀双师型教师荣誉的在职在编教师;

(2)近五年指导学生在省级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二等奖的指导教师;

(3)近五年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或前三名的指导教师;

(4)近五年获省级教坛新秀及以上荣誉的在职在编教师;

(5)列入我县紧缺急需学科且具有副高职称的在职在编教师;

(6)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在职在编教师;

(7)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教育人才。

4.IV类“半岛名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包括:

(1)全日制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本硕专业方向一致);

(2)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应届毕业生、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应届毕业、浙江省内12所选聘高校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各省级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

(3)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综合成绩年段排名前50%,浙江省属其他高校师范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综合成绩年段排名前20%;

(4)获得全国高等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高等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本科应届毕业生,获国家奖学金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

特别优秀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拟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职级、条件的,按高等级类别引进。象山中学可根据学校的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在引进人才对象上可适当放宽范围和条件,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方式

按照是否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分为编制引进、柔性引进和招聘引进三种方式。

1.编制引进。需办理交流手续,纳入本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对符合条件的Ⅰ-Ⅲ类“半岛名师”,经审议同意,可不受单位编制数限制引进,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符合条件的Ⅰ—Ⅱ类“半岛名师”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中特别优秀、急需引进的,教育人才可“一事一议”。

2.柔性引进。柔性引进包括以协议和合同形式确定的办学顾问(管理团队)、名师工作室团队、外聘学科竞赛教练或每学年在引进学校服务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Ⅰ—Ⅲ类人才。用人单位应向县教育局提出柔性引才需求,经核准后组织个人报名和遴选聘用工作。柔性引进人才,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服务频次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象山中学根据学校高考备考、强基课程培训和学科建设等需要,可“一事一议”。

3.招聘引进。对IV类“半岛名师”,由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通过面试方式进行招聘。象山中学对IV类“半岛名师”,可在县教育局和县人力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自主招聘。

(三)引进待遇

1.发放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按照市县人才安居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2.发放个人专项奖励。对新引进Ⅰ—Ⅲ类人才分别给予80—100万元、50—80万元、20—50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一事一议),分5年拨付。IV类“半岛名师”中新考录的教师每人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4.5万元的补助,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享受时间为1年。上述人才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的,退回全部专项补助。

3.发放包干补贴。柔性引进教育人才在服务期内,根据协议内容分别给予Ⅰ—Ⅲ类半岛名师每年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4万元的交通、伙食、住宿等包干补贴,具体金额由县教育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情况研究决定。

4.象山中学引进的教育人才的待遇,结合学校的紧缺需要,可“一事一议”。

三、健全本土人才培育体系

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新机制,促进各类人才不断增强素质、提升能力。

1.继续实施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教育人才定向培养,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人才梯队。

2.加强本土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教师就读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的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经县教育局审核并继续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3万元、10万元深造资助。

3.积极鼓励教师成名成家。给予县内新晋级的省特级教师等Ⅰ类“半岛名师”、市名教师等Ⅱ类“半岛名师”、市学科骨干教师等Ⅲ类“半岛名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推进名师工作室建设。Ⅰ—Ⅲ类“半岛名师”可申请设立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工作室每年2—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用于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县教育局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主动外聘县外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或名师工作室团队,努力实现中、高考学科名师工作室全覆盖。

5.注重奖励教学成果。充分发挥高层次教育专业引领和教师队伍培养的作用,成立名师工作室的Ⅰ—Ⅲ类半岛名师,每培养出1名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等奖励1万元,培养出1名市学科骨干教师等奖励0.5万元,培养出1名象山县名教师等奖励0.2万元。辅导学生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金牌的给予名师个人每人次3万元奖励,获省级一等奖的给予名师个人每人次1万元奖励。其他在职中小学教师参照执行。

6.发挥银龄名师余热。学校根据紧缺急需学科需要,可返聘近五年退休的“半岛名师”,要求身体健康且能满工作量担任专任教师岗位,给予Ⅰ类半岛名师每年不高于12万元、Ⅱ类半岛名师每年不高于10万元、Ⅲ类半岛名师每年不高于6万元的年薪。

7.深入开展与省内外高校和名校的共建合作。主动对接高校,建立以服务外包形式的人才培训(培养)体系。对教学骨干、名师等教育人才的专项培训(培养),单列专项培训经费,打造教育人才培训新高度。

8.提高名优教师工作津补贴。提高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市名校长、市专业首席、市名班主任)、市骨干教师(市骨干校长、市优秀“双师型”教师、市骨干班主任)津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学年10万元、6万元、4万元。所有名优教师,在象山教育系统每服务5年,津补贴提升20%。

四、加强人才管理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除实行年度考核外,还要通过行政考核、专家评审、相关学科组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对人才的师德师风、教科研水平、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聘期目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对编制引进的优秀人才首个五年聘期内,确定试用期年限为一年,工资待遇等基本福利待遇不变,待试用期后再行发放各项补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达标者,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并由教育部门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其待遇按照调整后岗位的有关政策执行。

拟引进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各项待遇,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安家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在聘期内违规违纪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法的,取消其人才引进待遇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五、强化保障措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调解决引进教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引进或培育人才扶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建立服务人才制度。县教育局要建立教育人才信息库,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主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等形式,加强对引进或培育人才的跟踪服务。

3.建立自主用才制度。用人单位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重实绩、重贡献、重岗位的分配原则,进一步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专业人才倾斜的力度,营造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