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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助推公务租车规范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9-06 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象山县公务用车管理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采纳审计建议,发布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

在去年开展的象山县一级预算单位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审计组重点关注了公务租车情况,发现部分单位存在租车未经审批等问题,对此撰写专报《建议加强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提出公车管理部门和各用车单位应增强意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从严控制强化联防等建议,得到常务副县长批示,要求车改办落实相关工作。车改办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并出台上述《通知》。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公务出行租车服务或租赁车辆的,须向入围的定点采购供应商租赁公务出行车辆。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由县机关事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象山县分网网站予以公布。

《通知》指出,根据省、市公务用车管理文件精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交通条件限制需要非短期租用车辆的(6个月以上,3年以内,含一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应事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并按管理职责分别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县财政局审核,再由车改办批准。租赁车辆配置不得高于公务用车的车辆配备标准。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经批准非短期租用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立即停止租用;对未审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在9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凡未批准的车辆租赁合同一律停止执行。未经审批非短期租车行为不得列支费用,并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章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