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4303084X/2021-114306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水运
2021-09-01
县港航管理中心
县港航管理中心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港航〔2021〕6号
各海运企业: 为促进我县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象山县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16]36号)文件精神和《象山县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港航[2021]2号)、《象山县航运业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港航[2016]11号)之规定,经企业申报、县港航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符合2019年度新增运力补助条件的宁波广通海运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给予(第一年)36.84万元的补助;对2018年新增运力的宁波金川海运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给予(第二年)38.34万元的补助;对2015年新增运力的宁波大唐海运有限公司,给予(第五年)6.96万元的补助;对2014年新增运力的宁波金川海运有限公司,给予(第六年)15.07万元的补助。对符合2019年度运力规模达到10万吨级的宁波永正海运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2019年度获评省级“诚信企业”的宁波海跃海运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的补助。本次共下达补助资金147.21万元(详见附件1)。 本次补助资金由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到获补企业账户(详见附件2)。企业按规定使用好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 2.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