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9612589/2022-1116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1-13

发布机构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来 源

县国资管理中心

体裁分类

批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便函〔2022〕1号

关于加强全县国有企业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企业车辆管理,更好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及业务用车需求,根据《象山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意见》(象车改〔2018〕2号)、《关于做好象山县国有企业车改保留车辆标识喷涂和卫星定位系统加装工作的通知》(象国资发〔2019〕79号),现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辆分类管理

1.分类原则。全县国企车辆按照车型及用途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为企业商务活动及后勤保障车辆,例:轿车、越野车(SUV)、商务车、通勤中巴车等车型;B类为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相关车辆,例:皮卡车、货车、小面包车等车型;C类为特种车辆,例:洒水车、登高车、垃圾清运车、槽罐车、发电车等车型。

2.管理原则。A类车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新增,可允许更新;B类和C类车辆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更新或新增。

二、车辆购置计划管理

1.购置计划管理。各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份编报本年度车辆购置(更新)计划,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年初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当年度原则上不得购置(更新)车辆。

2.购置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全县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购置审批程序的通知》(象国资发〔201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按照年初下达的计划填报车辆购置审批表,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企业按照车辆购置审批表中核定的内容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招标采购;采购完成后,企业将新车的相关资料报县国资管理中心。

三、车辆费用及日常维修管理

1.费用开支标准。A类车辆在县国资管理中心核定的“三公”经费标准内开支;B类和C类车辆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开支。

2.日常维修管理。按财政局采购办关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相关文件规定,在入围的维修企业中选择修理,年度维修费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定点维修(大中型车辆不受此限制),年度维修费在30万元以上(含)的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四、车辆处置管理

1.处置标准。企业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正常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正常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报废(报损)或公开拍卖。

2.报废(报损)审批流程。报废(报损)车辆需在国有企业智慧管理平台NC系统固定资产模块操作资产减少手续,并打印资产处置申报表,同时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

五、车辆租赁管理

1.租赁期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交通条件限制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租赁期在6个月内的由企业自行办理;超过6个月的报县国资中心审批,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严禁企业拆分租赁期限。

2.租赁类型及价格。租赁车辆一般为新能源汽车,租赁价格参照本地区相同车型的市场价格。

3.租赁车辆管理。企业租赁车辆须加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宁波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施统一管理。企业租赁车辆使用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并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工作。

六、车辆安全管理

各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严肃用车纪律,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