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22-80193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0-2022-0001
文件编号 象民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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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民政局

2022年1月17日

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城乡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族帮派等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培育扶持和备案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在本县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不少于10个,发起人、发起单位总和不少于2个,发起人应具备与拟备案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资质,发起单位业务范围应与拟备案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

社区社会组织类型分为公益慈善(社区平安)、生活服务(社区服务)、社区事务(社区自治)、文体活动(社区文体)和其他类。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活动场所;

(四)发起人和负责人;

(五)从业人员名册;

(六)社区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象山县+镇乡(街道)名称+村(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简称时可省略镇乡(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在镇乡(街道)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不加所在村(社区)名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业务范围包含医疗、教育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

(四)在同一城乡社区区域内已有相同名称的;

(五)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初审意见,并报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审查。

(二)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自收到规定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负责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第1-2位:(镇乡)街道序号,第3-4位:村(社区)序号,第5-8位:四位流水编号。村(社区)的序号由各镇乡(街道)编排。

第十五条 镇乡(街道)序号:丹东街道“01”、丹西街道“02”、爵溪街道“03”、石浦镇“04”、西周镇“05”、贤庠镇“06”、鹤浦镇“07”、定塘镇“08”、墙头镇“09”、泗洲头镇“10”、涂茨镇“11”、大徐镇“12”、新桥镇“13”、东陈乡“14”、晓塘乡“15”、黄避岙乡“16”、茅洋乡“17”、高塘岛乡“18”。

第十六条 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及时录入浙江省社会组织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结合城乡社区需求,合理设计服务项目,广泛动员城乡社区内外资源和志愿者参与,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城乡社区服务品牌。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村(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村(社区)和活动举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每年年底前向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备案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镇乡(街道)可依托现有“一站双中心”、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或培育基地,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购买服务、组织运作、活动场所、活动经费、财务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三条 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接受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委托,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项目承接、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部门、镇乡(街道)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县民政部门、镇乡(街道)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式样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2.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docx

          3.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docx

          4.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

          5.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docx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