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30/2022-14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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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卫生
2022-10-28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卫发〔2022〕115号
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托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托育服务正规化管理,增加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现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县辖区内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 二、认定标准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成本可负担”的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要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期限不少于3年。 (二)托育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年内没有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等伤害婴幼儿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标准,从其标准。 三、指导价格确定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浙卫办〔2022〕6号),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不含公办托育机构)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根据象山县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象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42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077元。按照文件要求,普惠性托育机构月收费城镇不得高于3321元∕月,农村不得高于1953元∕月。 综合考虑我县城乡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机构等级水平、鼓励农村开展托育服务等因素,我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服务指导价格确定分城镇和农村。城镇普惠性托育机构指导价格=(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6-300元)*星级评定系数;农村城镇普惠性托育机构指导价格=(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6)*星级评定系数。指导价格按整数择取,详见下表。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仅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不包含亲子活动费、伙食费、代收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天1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民营幼儿园托育部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参照教育局普惠相关规定执行。 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根据象山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由县发改局按程序另行确定。民营托育机构价格由县卫健局根据象山县统计局提供的象山县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价格拟定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定。 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政策规定,按其执行。 四、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符合条件的 托育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如下材料: (1)宁波市普惠性托育服务申报表(见附件),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 (2)提供近3 个月的托育服务收费票据存根; (3)托育机构等级评定表; (4)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5)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保凭证、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标准的,向县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三)县卫生健康局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必要时实地复核,对复核符合标准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根据县教育局普惠幼儿园认定名单来确定(退出机制同县教育局名单)。 普惠机构认定时间:首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采取集中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段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2022年申报时间段为11月。集中认定完成后,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结合托育机构备案工常态化开展。 五、规范管理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而全部用于托育机构发展。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奖励性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提高保育人员及相关职工待遇,改善办托条件,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保育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 (三)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卫健局予以通报批评,取消2年内申报资格。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健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补助经费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 (三)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每年未保障一定资金用于托育机构持续发展,机构内外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不能保持普惠性托育机构水平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现象的。 (六)托育机构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县卫健局应及时接受托育机构的退出申请,并对托育机构接受政府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撤销普惠性托良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如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同时予以处罚。 附件:象山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象山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