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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2-146259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0-3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2-0007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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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转贷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及上级行业部门有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县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项目;

(七)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政府投资范围根据国家评估调整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储备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谋划生成一批项目,并申报输入县投资项目网上管理平台。经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决策咨询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列入前期库;未通过的项目可列入跟踪库,尚未组织论证但相关规划和发展目标中涉及的项目先纳入跟踪库;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转入预备库;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进入建设库;项目完工后列入竣工库。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于本年度九月份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乡(街道)负责本级实施的镇区和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编报,涉及行业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上报,镇乡(街道)应主动做好对接。

投资主管部门对接汇总项目,结合前期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筹措、项目绩效目标等,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财政部门负责提出保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政出资总额,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财政部门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财政年度预算、三年滚动预算安排相衔接。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年中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论证,报县政府批准。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履行认定程序后,纳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前期类和实施类。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类新安排项目,原则上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预备库内项目优先选取。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计划管理。未列入前期类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列支项目前期费用,不予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未列入实施类计划的项目,不得招投标、不得组织施工、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经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及应急工程,可适当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或实施方案明确后,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环节作一次性项目批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审批环节。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项目事前绩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提出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控制边界或者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论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事项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联审联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县项目评审机构,牵头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变更评审及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查。

建安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单体项目原则上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由县项目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建安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组织评审,行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概算,需报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核定;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概算实行抽审。

第十四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中介机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基础上做出审批决定。

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对初步设计阶段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要求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概算超估算,可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批或者变更批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拟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行业主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概算。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由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招标。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推行项目代建制和工程全过程咨询。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概算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投资概算执行跟踪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动态测算、严格控制概算。

投资概算按照工程费、房屋和土地征收等政策处理费分别进行控制和调整。概算调整未经批复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出投资概算的, 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实施并明确责任追究意见。

其中概算增加20%且金额增加500万元及以上,或金额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查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方共同签具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理由、内容和金额进行核实、论证。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查制。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较大和重大变更,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项目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符合性联合审查,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重大变更联审通过后需报县政府审定。

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均应及时在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平台上网登记,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因政策处理延缓等,确有必要调整建设工期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抄送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县项目评审机构复审,其中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实行抽审制,复审意见抄送财政部门。项目未经完工结算复审,工程款支付进度原则上不超过85%。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抄送财政部门抽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项目情况、审计资源确定审计方式、内容,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实现度等,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无关建设内容或非主体功能,擅自提高建设和装修装饰标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建设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六)工程变更未经批准先行实施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的;

(九)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纳入法人和个人社会信用档案记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

(四)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05〕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县里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县属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