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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tyjr/2022-14816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 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象山县创建全国示范型及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象山县创建全国示范型及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象山县创建全国示范型及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新时代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浙委退役军人组〔2020〕2号)和《全省“新时代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的用于创建全国示范型及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补助资金,由市、县级资金承担。

第三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按照“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按相关要求负责补助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二)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协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

象山县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全国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对照《全省“新时代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中的创建标准,经考核验收通过的;

(二)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在全国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站中择优遴选,经考核验收通过的;

(三)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

(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领域特色创新项目,经县级以上部门审核确认的;

(五)退役军人服务站承担的国家、省、市、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运行;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全国示范型”以及“全省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站所需的办公场所建设、崇军氛围营造、办公器材设备购置、台账资料规范、信息宣传、智能化建设、创新项目投入、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保障、日常工作运行等支出,以及对照《实施方案》中创建标准所需的其它支出款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资金补助: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补助资金根据创建实际需要,经评估审核,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合计金额不高于5万元标准补助,创建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创建未达标等情形的,不予资金补助;

(二)符合第六条第(四)、(五)项情形的,根据实际支出需要,经评估审核予以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合计金额不超过投入总额。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严格资金管理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务必做到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健全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和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专项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