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2〕950号;
案件名称:象山定塘珊珊副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象山定塘珊珊副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口味王®”和图形系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197422号、82770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07月20日、2031年8月20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口味王”槟榔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槟榔干(金风玉露);净含量:30克;执行标准:DB 46/T 543;生产厂名: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七星村(代号C1)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明星村(代号C2)海南省万宁市东兴农场水声一队(代号C3),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722HP 31-08 012-4 22/08/13;保质期:60天;以及主要成分、贮存方法、消费须知和警告等内容。
涉案槟榔销售者刘**自述通过推销槟榔的业务员王**采购。***为“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的象山地区代理商,平时在象山义典食品经营部工作,“湘潭铺子”枸杞槟榔为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因刘**与原“口味王”代理商就价格问题产生分歧后,未再从原代理商处购买,为继续销售“口味王”槟榔,刘**委托王**供货时,顺便帮忙提供“口味王”槟榔。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王**进行了询问,王**自述曾为当事人带过“口味王”槟榔,是从淘特购物平台“东方食品贸易”商家采购,在向当事人送“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时顺带送货。王**不能确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槟榔是否为其供应的同款。象山定塘珊珊副食品店也无法提供该批次涉案槟榔的送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因此涉案槟榔的具体来源,当事人无法确定。截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据负责人刘**陈述,涉案品牌槟榔已销售完毕。刘**向我局提供了举报人购买槟榔的电脑销售记录、进货票据。涉案批次“口味王”槟榔当事人自述采购价格为26元/包,数量10包。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30元/包。涉案商品货值金额30×10共计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10共计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99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