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停车泊位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象山县收费道路泊位停车秩序,提高道路泊位停车能力,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违法使用收费道路泊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车泊位范围和数量(见附件)

二、处罚依据: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违法车辆一律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上述处罚依据,按每车次罚款人民币100元进行处罚。请驾驶人在完成停车后7日内缴纳停车费用,严格遵守本公告,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停车泊位范围和数量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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