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2-14756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2-27

发布机构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5-2022-0001
文件编号 象农发〔20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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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乡村振兴人才发展规划(2019—2022)》(甬农发〔2019〕106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两进两回”行动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20〕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产品初加工等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均可申请评定农民初级职称。

第三条  农民初级职称的人选必须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重点突出“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导向,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农户的带动效应、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初级职称分为技术员和助理级两类;根据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助理级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等。评定标准为:

(一)技术员

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直接从事农业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

(二)助理级

1.正常申报条件:具备以下学历,可正常申报助理级。

(1)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大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科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任技术员满3年,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破格申报助理级。

(1)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负责人或任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并热心于开展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和服务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2)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或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为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等方面带头人、农业生产先进个人;

(3)获得农业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证书五级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4)参与实施过县农业“五新”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5)获得县级以上相关农业科技奖励、农业评比获奖或拥有国家专利。

第六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愿申报;

(二)所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推荐;

(三)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县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五)对评审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六)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县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民初级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农民申报评定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对农民职称申报评定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

第九条  凡取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自觉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热心为当地农户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三)主动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带头搞好科研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普及;

(四)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

(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荐参加象山县农业乡土专家评选;

(二)推荐参加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

(三)推荐申报农业科技类项目;

(四)推荐参加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五)享受县现代农业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称评定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实施。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