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225000000/2022-84012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2-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2-0001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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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象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按规定验收合格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命名和编号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绿化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等职责,协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发展建设规划,审核并报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方案,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和养护市场监管,指导和监督管理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验收资料并备案。

(五)负责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县道、乡道公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报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定期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四)具体实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各类标准,按规定办理拨付养护补助资金手续。

(六)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对农村公路进行路线代码编号、区域划分。

(七)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水平检测,路况指标以省、市交通部门检测结果,检测比例为每年50%。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及乡村公路的路政监督指导工作,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管理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县道、乡道公路施工活动。

(三)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数据。

(五)指导、监督各镇乡(街道)做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工作性质相近的分管领导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管养公路的里程配置相应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和监督员,配备公路巡查车辆、管养器具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编报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时报送年度建设进度,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五)及时报送乡村公路统计信息,提供本区域乡村公路详实的基础资料。

(六)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负责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涉及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公路施工活动的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八)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管理养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护路员,并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指导下,配合做好村道的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农村公路的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大特殊路段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有效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桥梁安全运行各项制度,动态消除危桥隧,当年发现的危桥隧处置率达到100%。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定执行。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排水设施、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交通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巡查中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九条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各镇乡(街道)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在公路上养护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宜绿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公路绿化正常生长,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路政执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县公安机关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或坡脚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或者公路改建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挖塘、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确需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依法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合理规划设置排水沟渠、管道,防止公路积水,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县公路养护与应急抢险中心)、乡级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等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补助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和镇乡(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共同构成。

第二十九条  全县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替代原公路养护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比例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新建公路。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编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执行。

养护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的原则,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资金,应当侧重用于主要县道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公路。

第三十一条  对于当年新增的公路,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并同意纳入相应的公路管养范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该新增公路实际的管养时间,在年度支出计划中将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予以补列。对于公路行政等级已列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上级审批计划的公路,在上级未批准之前,按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等级管理,日常养护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

(一)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与日常管理)投入资金

1.县道公路:市级财政补助用于“16+3”区域县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28000元,市级财政补助用于其他区域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23000元。(高塘岛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为《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11〕19号)明确的“16+3”区域,下同)

县级财政补助用于县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28000元。

隧道电费根据实际发生数单独结算。技术等级为一级的县道公路或对公路养护有较高要求的县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另行测算。

2.乡道公路:市级财政补助用于“16+3”区域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7000元,市级财政补助用于其他区域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5000元。

县级财政补助用于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 7000元,镇乡(街道)财政安排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

按照县道标准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养护的乡道,养护资金参照县道公路。

3.村道公路:市级财政补助用于“16+3”区域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3000元,市级财政补助用于其他区域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2500元。

县级财政补助用于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3000元,镇乡(街道)财政安排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受益村采用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方法筹集解决。

按照县道标准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养护的村道,其养护资金应参照县道公路。

(二)养护工程资金投入

1.县道公路养护工程:市级财政补助用于“16+3”区域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为每年每公里36000元,其他区域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专项资金为每年每公里300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

2.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按照审计审定的养护工程建安工程决算费全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属地镇乡(街道)自筹落实。

(三)公路绿化、灾害性损毁等另行安排补助资金。绿化养护费按养护内容和要求等,经测算后予以补助。

(四)按以上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节余自然结存下一年度,累积使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养护成本的提高和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资金要逐步增加,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

(五)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县乡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各地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各地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乡(街道)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为调动各镇乡(街道)的农村公路工作积极性,保证养护品质、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建立对乡村公路养护和公路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同时县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镇乡(街道)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考核包括计划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验收与备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用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村公路中的重要交通道路(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县道管理养护。

第四十条  因公路改线等原因导致公路降级,不再由县级部门管理养护的,则由属地镇乡(街道)履行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4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象山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0〕56号)、《关于印发象山县县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