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225000000/2022-83418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项目领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2-0002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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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BXSD00-2022-00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领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领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领域矿产资源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自然资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品供应方式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矿产品的,工程自用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不得以调拨的形式供应矿产品。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采矿权出让。

三、进一步规范矿产品处置

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所得收益缴入县级财政专户。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净收益部分的20%予以返还;其他主体负责处置的,净收益列入县级统筹。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监管

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和矿产品使用的日常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水利和渔业等部门负责工程采矿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水土保持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施工工期,加强矿产资源开采量的动态监测。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严肃查处未按照设计方案实施、违规外卖矿产品、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的矿产品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和所涉项目政策处理等,严禁以矿产品抵扣工程款。

六、报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动工前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论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查同意(见附件1)。

(三)项目实施。根据县政府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

有多余矿产品的,属地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工程性余方评估,编制交易实施方案,经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通过后,报请县政府审查同意,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见附件2)。

七、报批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开采位置范围、矿产类型、开采量、开采时间等)、资源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等。

(二)相关附件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工程项目相关设计方案,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事项审查表等。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2020年5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工程自用后多余矿产品处置按照本通知执行。废弃矿山治理、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土地开发、林道建设等工程项目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的,经县政府审定后可参照执行。

附件:1.象山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事项审查表.doc

          2.象山县国有资产(石料)交易审查.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项目领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