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2-87963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5-1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2〕21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22〕第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桃园区块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东至北山路,南至西街,西至外国语学校东侧围墙,北至西瀛民食、北山路23号、桃园路4号、桃园路10号、桃园路12号、桃园路33号、桃园路35号、桃园路39弄1号,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约20431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151户。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推进城市更新,对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桃园区块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东至北山路,南至西街,西至外国语学校东侧围墙,北至西瀛民食、北山路23号、桃园路4号、桃园路10号、桃园路12号、桃园路33号、桃园路35号、桃园路39弄1号,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基本概况

象山县桃园区块改造项目征收总建筑面积约20431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151户,其中住宅约149户,非住宅约2户。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19日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及《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带阁楼的顶层房屋、原证载面积有误的房屋,不作为建筑面积认定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未经登记建筑按照《象山县房屋征迁未经登记建筑补偿补助方案》(象房征〔2016〕5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3月,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305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3.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4.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1150元补助。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丹韵雅苑(原名丹山人家,期房),钢混二等结构,套型以约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为主,共计约276套;欢乐家园三期B区(期房),钢混二等结构,套型以约95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130平方米为主,共计约98套;尚秋里(原塔山路区块,期房),钢混二等结构,套型以约115平方米、120平方米、138平方米为主,共计约36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包括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具体幢号室号、套型、套数、面积等)由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上述产权调换房屋用于西后巷区块、桃园区块、外国语区块、老西门车站区块、西门水库东南侧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共同安置,其中欢乐家园三期B区约98套与上余村被拆迁人共同安置。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3月,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项目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内部无装修,丹韵雅苑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500元/平方米;欢乐家园三期B区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500元/平方米;尚秋里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35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第(2)项、第(3)项建筑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差价。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最低不低于1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按优惠价进行结算。补助面积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与优惠价的差价给予补助,在结算时直接核减。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被征收人选择二套及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只享有一套公摊面积补助。

(4)上靠部分面积结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以优惠价结算,不足1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与优惠价的差价给予补助,在结算时直接核减;上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但未超过25平方米的,该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70%结算,不足25平方米部分不予结算补助;上靠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以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1.2倍结算。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1150元计发。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内,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调产安置,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结算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3月。商业用房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3.6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西街临街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900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050元/平方米;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四)重大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净残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00万以下部分给予20%货币补偿补助,超过500万部分给予10%货币补偿补助。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八、奖励办法

(一)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二)积极签约奖励费

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前3天内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3万元,再增加核定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在第4天至第5天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再增加核定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在第6天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0.5万元,再增加核定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三)提前腾空奖励费

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协议生效公布之日起10日内腾空的,每户奖励2万元,再增加核定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第11日至第20日内完成腾空的,每户奖励1万元,再增加核定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四)100%签约奖励费

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被征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100%,每户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被征收人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办理。

(三)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补偿资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原持有的比例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份额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原持有的比例确定。

(四)两证注销及其他相关销户事项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于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结清水、电、电话、电视等相关费用。

(五)被征收房屋旧料

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的旧料归征收部门所有。

(六)本方案产权调换差价结算中的优惠价

丹韵雅苑产权调换房屋优惠价为5250元/平方米;欢乐家园三期B区产权调换房屋优惠价为5250元/平方米;尚秋里产权调换房屋优惠价为6750元/平方米。

(七)地下停车位价格

丹韵雅苑、欢乐家园三期B区产权调换房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每套产权调换房屋可选配一个地下停车位。在选房(选停车位)期限内,第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为3.5万元,第二个及以上的价格为4.2万元;

尚秋里产权调换房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每套产权调换房屋可选配一个地下停车位。在选房(选停车位)期限内,第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为4万元,第二个及以上的价格为4.5万元;

被征收人购买地下停车位数量最多不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套数。待选购期限结束后,如有剩余车位,被征收人可按市场价购买地下停车位。

(八)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

十一、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