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3.2 事故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事故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升级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教育培训
6.8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强化准备,平战结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我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产生特别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2.1 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卫生健康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2.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完善和实施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省级指挥部的指挥下,执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市级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视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和终止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和物资装备支持。
(6)向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决定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接待、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县发改局:协助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5)县住建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牵头组织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演练。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事故紧急抢险救援,提供其他有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按县政府要求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城管系统的工程抢险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交通系统工程的抢险工作。
(9)县水利和渔业局: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系统的抢险工作。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等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12)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协调电力系统抢险工作,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
(14)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2.4 县指挥部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抽调。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必要时发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做好县指挥部会议召集、相关文件信息处理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现场处置组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处置组,具体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3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预警
3.1 事故预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事故预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Ⅳ级响应措施:
(1)根据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有关成员组建现场处置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县指挥部相关单位业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处置组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必要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指挥部。
(3)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县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6)必要时向县政府、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2 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即时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在上级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委宣传部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4.5 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成立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Ⅲ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当事故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指挥部应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衍生灾害预防监测工作,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5.2 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常备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县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力量、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设工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6.2 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应组织协调保障县指挥部、现场处置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制定应急保障方案,保障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有效传递。
6.3 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保障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及时运送到位。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6.7 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8 应急演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召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负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本级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象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