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2-8401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5-0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2—000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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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关于开展全省文物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坚行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

(一)明确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文物安全属地和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要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管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管理力量不足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部门负责开展文物安全常态化检查巡查,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导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文物部门开展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改、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各镇乡(街道)承担安全责任。县政府与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间,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文物局)与文物、博物馆单位间,各镇乡(街道)与所辖村委(社区)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大文物经费投入力度。属地政府本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文物安全工作经费,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五)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属地政府应建立覆盖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监控系统,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进一步扩大安全防护设施覆盖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健全文物安全执法巡查体系

(六)加强文物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县级各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重点督察、交叉执法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七)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配齐配强文物工作队伍,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做好巡查记录,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各级文保单位(点)安全检查。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应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和工作台账,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四、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海关、市场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九)惩治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涉及文物考古领域不依法依规办理的审批、立项等事项,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查清积案,严查新案。

五、建立文物安全问责追责机制

(十)全面履行文物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文物考古前置,涉及文物考古的修缮、建设工程及作业等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在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行政审批程序参考本意见执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或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局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十一)加大文物安全工作问责力度。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追责机制,严肃查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属地政府、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