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日期:2022-06-24 08:58 信息来源:爵溪市场监督管理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2〕301号;

案件名称:象山县石浦百旺酒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象山县石浦百旺酒业经营部;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酒品、饮料批发零售。据当事人陈卫芬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一名酒商(微信昵称是“深夜******水配送」”,微信号是“C***********t”)购进1箱(12瓶/箱)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购进价格为1500元/箱。当事人在未查验上述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上述12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放在店内进行销售。

上述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的瓶身标签情况如下:背面标签上印有“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 原产国:法国 生产商:法国轩尼诗公司 总经销商: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净含量:700毫升”等内容;正面标签上印有“Hennessy V·S·O·P 40%vol ”等内容。被本局现场查获的4瓶,其中3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9月28日,另有1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17日。

2022年3月15日,经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辨认,上述4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非法国轩尼诗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据当事人陈卫芬自述,上述2021年9月29日购进的该批次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已销售5瓶,自用3瓶,截至被本局查获还剩4瓶,销售价格为588元/瓶。按照上述销售的9瓶计算,违法经营额为5292元,违法所得为2315元。

“Hennessy”系SOCIETE·JAS HENNESSY&CO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890628号;核准使用的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系SOCIETE·JAS HENNESSY&CO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890643号;核准使用的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系SOCIETE·JAS HENNESSY&CO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0175891号;核准使用的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含酒精的水果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的水果液体;蒸馏饮料;威士忌酒;杜松子酒;鸡尾酒;白兰地(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买上述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4瓶侵权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

2.没收违法所得2315元;

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