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2-86010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6-2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2—0004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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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县级及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前期无法预知,非归因于采购人的情况。因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所采购产品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

(五)所采购产品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审批程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

1.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事项经专业人员论证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依法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无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

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报告、证明资料等材料上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召集发改、财政、审计、政务办、项目主管单位等进行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副县长审定。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还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他情形

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报告、证明资料等材料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执行

(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除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外,其他单一来源采购经批准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到县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除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外,其他单一来源采购应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四)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合同签订及公告。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协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七)终止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五、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移送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根据《关于公布象山县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象财采〔2021〕36号)要求,2022年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三)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