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关于象山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县发改局:

县人大代表石维坚等在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已收悉,针对该建议,我局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县在生态公益林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等领域进行了探索实践,已形成了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促进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就建立健全我县生态补偿机制,2019年,我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象水渔发〔2019〕115号),意见如下:

一、补偿资金账户建立:由县水务集团设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专项账户。

二、补偿范围:五座中型水库(仓吞、溪口、上张、平潭、隔溪张等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村庄。西周镇尖岭头、横山等20个村庄;墙头镇周家路、毛洋岭等2个村庄;茅洋乡南充、屠家园、溪东村(花露山)等3个村庄。

三、补偿资金:根据村庄户籍人口数及占地面积进行核算发放补偿资金。人口200人数以下,补偿资金为20000元;人口200人数以上500人数以下,补偿资金为25000元;人口500人数以上800人数以下,补偿资金为30000元;人口800人数以上1200人数以下,补偿资金为50000元;人口1200人数以上,补偿资金为60000元;共计补偿资金为700000元。

四、补偿资金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村庄环境治理,涉及溪坑(河道)日常保洁费支出。

五、补偿资金拨付:每年第一季度由县水务集团将专用资金拨付给涉及镇乡财政所,镇乡财政及时发放给各行政村。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等,县财政局与水利和渔业局不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专用资金被挪用或截留等现象,第二年将扣除资金发放。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