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7-15 10:28 信息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县级有关单位和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的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等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专区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管理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公开创新等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机关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象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