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2796/2022-12798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7-2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应急管理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2〕36号

象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调动原则及程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县森防指应对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8.3  责任追究

8.4  工作总结

8.5  褒扬激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县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及相邻县发生的对我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处置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早期森林火情处置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防指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高危森林火险期内,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派员集中办公,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加工作合力。

镇乡(街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落实上级关于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的工作要求,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职责分工落实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指挥。跨乡镇行政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分别指挥,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和相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建立县际间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现场指挥部,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长,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县扑火现场指挥部,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灭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专家组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灾情评估组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8.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加以劝阻。

在重点加强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社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事发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应急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由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邻近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队伍,西周、定塘2支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及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森防指统筹调动,事发地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属地指挥,待县森防指到达现场后,移交县森防指统一指挥。

第三梯队为民兵、预备役部队,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可商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

需跨县际调动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时,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森防指组织实施,由县森防指办负责对接,事发地政府提供相关保障。

4.3  调动原则及程序

原则上就近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当需要跨镇乡(街道)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事发地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向县森防指提出增援请求,经县森防指批准后由县森防指统筹调动。县森防指向被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所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调入增援的队伍负责人必须向前线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并保持与指挥部联系,便于统一指挥。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建立统一的智慧森林防灭火预警指挥平台,加强森林火灾预警感知终端设备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构建航空航天、视频监控与地面巡护“三位一体”的林火监测体系,到2025年,实现全县森林火灾监测覆盖率达到95%。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5.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应根据全县的防火形势,组织有关单位会商研判,分析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各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5.2.3  预警响应

镇乡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据不同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导检查,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县森防指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对重要地区或者重点林区严防死守。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县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高危火险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要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5.3.1  一般火情报告

镇乡(街道)发生森林火情或接到县森防指办公室火情信息后,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

5.3.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县际或镇乡(街道)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及在松兰山、红岩、花岙岛、渔山岛、灵岩山、檀头山、中国渔村、半边山、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等重点涉林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及象山影视城周边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镇乡(街道)履行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置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镇乡(街道)应立即向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指办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加强护林员和半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初判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下森林火灾,由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指挥,县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指挥扑救;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省森防指,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

6.3  响应措施

6.3.1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群众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3.3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民爆器材仓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影响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的重要设施场所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形式、途径,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预案》执行。

6.3.7  看守清理火场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合格,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增援的防灭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县森防指决定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县森防指应对工作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在松兰山、红岩、花岙岛、渔山岛、灵岩山、檀头山、中国渔村、半边山、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等重点涉林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及象山影视城周边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明火2小时内仍未扑灭的,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发生地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必须在火灾现场设置扑火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扑救行动。县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并视情协调相邻森林防灭火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在天黑以前难以扑灭,易形成“过夜火”的森林火灾;

(4)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1)根据镇乡(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的请求,调派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2)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县气象局了解火场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管理局应急联勤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防指总指挥或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的镇乡(街道)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西周、定塘2支市级森林火火应急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增调其他县(市、区)的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或者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请示市森防指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3)连续燃烧时间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位于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总指挥赶赴现场扑火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县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2)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实施跨县区支援扑火。在市森防指到达现场后,由市森防指统一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象山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各镇乡(街道)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各类扑救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期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跨镇乡(街道)支援的森林扑火队的费用(包括扑火补贴、交通费、燃油工具损耗等)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扑火抢险救灾所需费用,由事发地镇乡(街道)负担。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当地政府和县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乡(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时限上报县森防指。县森防指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8.5  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3年不少于一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联勤中心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乡(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办备案。为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县森防指办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8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