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14/2022-8657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8-11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城市建筑风貌管理规定(试行)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3-2022-0001
文件编号 象自然资规发〔20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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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保护象山“山海城交融、伏山海而栖”的大山海空间格局,延续城市文脉,塑造滨海花园特色,统筹推进城乡风貌整体格局保护和塑造,努力创建县域风貌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风貌是指建筑与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在形态、结构、材质、色彩等方面的视觉特征和审美意向,是特定时间与地段中相关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象山县整个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的规划设计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围绕塑造“大山海”格局的城市特色风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各层级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第五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加强与建筑风貌塑造相关的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城市照明等专项城市设计研究;有序开展对城市重要片区、路径、界面、节点等区域的详细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工作;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控制图则;制定建筑风貌管控导则。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地块规划条件或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将城市设计及有关建筑风貌管控内容纳入规划条件,或在选址意见的项目有关规划设计要点中一并明确。

第七条 滨海花园城市建设风貌应坚定文化自信,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象山特色,注重整体风貌协调。

第八条 建筑风貌应以城市设计为依据,落实管控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风格、形体、色彩、高度等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筑风格:总体以现代风格为主,注重加载海洋文化等元素,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二)建筑高度:严格控制临山、滨水区域的建筑高度。临山、滨水建筑高度一般遵循由低至高向外围逐步增高,塑造多层次空间,临近山体、水体一侧区域原则上应布置低层和多层建筑。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地段的建筑面宽、建筑限高等控制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阶段中确定。

临山、滨水区域布局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时,应当进行专门景观视线分析论证,进行标志性建筑设计。

新建居住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有关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原则上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容积率与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高层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当建筑长边沿主要界面、路径布置时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应当进行错落设计,以利于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线。

(三)建筑形态与界面:位于城市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地段内,或临山、滨水及城市主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的高宽比采用2.5-3.0区间为宜。

临水体、山体、景观路、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长度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总长度的30%。滨水、临山布置的建筑最大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水体、山体的建筑界面应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

临水建筑、广场公园四周建筑与其它开敞空间周边建筑设计应符合公共空间景观界面设计要求,临开敞空间的立面应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筑的临街立面宜体现公共建筑特性,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板等户外设施应做隐蔽化、美化处理,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四)天际轮廓线:城市重点区域应强化建筑轮廓线,形成城市多维集约簇群整体空间形态;滨水、临山以及临城市公园广场地带应形成高低错落、起伏有致、进退有序、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近山地带应使建筑轮廓线和山脊轮廓线形成和谐的视景关系。

(五)建筑材质:建筑立面材料的选用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文化相融合,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匹配;采用美观大方、具有良好质感的现代建筑材料,注重使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鼓励使用富有特色的地域性材料;建筑主体一般不允许使用大面积的反射玻璃幕墙和反光金属材料。

(六)建筑色彩:通过合理科学运用色相、明度、纯度、视距导入等控制原则营造有序的建筑色彩感受,促进山、水、海、城间的色彩和谐共融。原则上采用“大协调、小对比”的方式,结合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或组团间对基调色、建筑辅助色、强调色与坡屋顶色,进行整体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的色彩搭配。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除外。

当上述(一)至(六)要素在法定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街巷、传统村落等区域内建筑应加强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按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确定建筑风貌等各要素;对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应严格控制,延续传统建筑及街巷的风貌特色。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设计方案,报审方案文本应满足详细规划编制相关要求。其中体现建筑风貌的内容应包括:

(一)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

(二)真实反映项目自身和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现状和规划实景效果图;

(三)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重点管控项目,应采用三维数字技术对方案及周边环境进行仿真模拟,建立三维数字模型,且应提供未添加植被和添加植被两种三维模型;

(四)建筑单体效果图,夜景灯光设计效果图;

(五)标明建筑色彩、材质等的建筑立面分析图;

(六)临街、近山、滨水等主要界面透视图、人视效果图;

(七)重点地段、近山、滨水地带建设项目应进行视觉景观分析,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总体城市设计,结合象山滨海花园城市特色,确定以下区域为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区域。

(一)城市门户入口(含高速公路入口)周边区域,原则上周边500米范围;36米宽度及以上城镇道路两侧区域;国、省道重要路段两侧区域;

(二)松兰山、半边山、中国渔村等重要临海滨水区域重要节点;

(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等历史保护区域的核心区;

(四)建设路以北区域等对城镇发展有象征、文化等特殊意义的区域;

(五)交通枢纽、公共活力区、历史风貌区等重大功能区块;

(六)其他有必要实施的标志性建筑。

第十二条 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塑造的要求,城市级重要商业、医疗、教育、行政、文体、交通枢纽、公园广场等公共中心列入建筑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第十三条 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重点管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送至少2个及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提供比选方案要求在规划条件及规划要点中明确。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共同牵头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会议,应注重对建筑风格、高度、形态、界面、色彩、材质以及开放空间、绿化、公共艺术品、城市家具等影响景观效果的要素审查。

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重点管控项目设计方案,在常规方案审查基础上,应提交县建筑风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审议;如涉及特殊、重大项目,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须邀请2名及以上县政府顾问参与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县规划和储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建筑风貌管控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重点管控项目的设计方案未经专委会审议通过,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投资项目的,未经专委会审议通过,县发改局暂缓出具立项或初步设计等相关备案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相关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项目建筑风貌相关内容的,应提交变更申请,按以上规定程序取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象山县城市建筑风貌管理规定(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