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7X/2022-110819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8-15

发布机构

来 源

县科技局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检发〔2022〕39号

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职工入职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预防校外培训机构职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象山县教育局、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汇总各自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所有在职员工信息。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工作,同时对相关入职查询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为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等目的,依法经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

(一)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三)因触犯治安主管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新招录负责教学、行政、勤杂、安保等在机构内工作的职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 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自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在职职工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第七条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象山县教育局、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象山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八条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九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条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主管行政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行政主管单位统一提请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复查。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录用。在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未对职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校外培训机构仍予以录用的,由其主管行政单位责令改正,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