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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2529/2022-14557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8-16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来 源

县人力社保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22〕59号

中共象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象山县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象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

象山县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10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以下统称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我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县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县企事业单位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对本县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一般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经所辖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有招收工作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和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实行自主择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工作站,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资助。建站资助经费分次核拨,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20万元,直至100万元核拨到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第二十九条 新招收进站的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人和3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人的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1年内留在本县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留象(来象)工作补助(每年12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单位的,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级财政承担40万元,其余部分由接收单位承担。

出站留象(来象)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博士安家补助、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进站前已在宁波市内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本项补助。

第三十二条 申领财政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博士后进出站有关规定或留象(来象)工作年限约定履行到位。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出站留象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资助经费按来源渠道全额退还财政。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已发放资助的责令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全额退还财政。

第三十三条 引入市场化机制,为博士后人员招收提供专业化服务,拓宽我县博士后人员招收渠道。对主动为我县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成功推荐博士并协作完成进站的,给予4万元/人的奖励,由县、市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四条 鼓励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工作绩效。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由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十五条 各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建站补助经费用于博士工作站科研环境建设、科研项目投入、软硬件备置、流动站支出等;招收补助经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博士生活补贴,建站单位不得无故截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