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2796/2022-12798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7-29

发布机构

象山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来 源

县应急管理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防指〔2022〕5号

象山县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导意见

为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极端情况下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以下简称“五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防汛防台理念,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纠正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持续健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灾害科学防控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及时采取“五停”工作是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有效措施,属地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在遭遇极端天气灾害(含台风洪涝灾害)时应依法落实“五停”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保障社会平稳有序。

(一)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停止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措施。活动举办前,主管部门、主办方要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方案预案。主管部门、主办方是启动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承办主体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安全。

(二)停课。按照《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和《浙江省学校灾害天气应对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时采取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停课相关措施。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极端天气情况下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停课工作。启动停课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学校等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工作落实到位。

(三)停工。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在建工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停工相关措施。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在建工程停工停建工作;经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停工停产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在建工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在建工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停工工作。启动停工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停工,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

(四)停业。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措施。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停业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属地政府负责启动停业工作。启动停业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业工作落实到位。

(五)停运。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落实公路、水运等停运相关措施。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共交通包括两客一危、海上船舶等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启动停运时,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停运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五停”适用范围、启动标准和应急措施参照附件,各地各部门需结合实际作细化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主体责任。县防指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形成整体合力,协同落实“五停”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实施主体切实做好“五停”工作。要将“五停”工作任务落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防汛防台考核评价体系,对“五停”期间因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方案预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参照“五停”工作指引,结合本行业实际细化制定“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要根据预警信息和等级响应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一项或多项“五停”措施,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依据“五停”工作指引或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三)规范工作流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当可能发生极端天气灾害,达到启动“五停”标准时,须向县防指提出“五停”建议;县防指决定采取“五停”措施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镇村负责全面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若遇特殊情况,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先期“五停”再报告主管部门。

(四)畅通信息渠道。要依托防汛防台在线等数字化应用,打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信息系统,滚动获取、实时共享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气象、水利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时监测极端天气变化及有关水雨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加密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和“五停”信息,增强公众覆盖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短临预警信息和“五停”指令扁平化快速直达责任人,督促落实“五停”应急措施。

(五)加强社会动员。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五停”工作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积极运用各类活动载体,推动极端天气防范宣传深入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救灾和紧急避险等相关知识。要结合防汛防台万人大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加强涉及民生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参加抢险救援人员培训,提高运行调度决策能力和员工应急操作水平。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开展避险避灾逃生演练,切实增强群众风险防范、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停课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等。

二、停课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当日上午6:00前,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停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县防指启动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县防指启动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属地乡镇(街道)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3.当接到暴雨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信号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

(二)工矿企业

1.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2.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露天矿山可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可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品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过氧化钾、三氧化硫、三氧化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停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县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县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县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延迟营业至红色预警信号解除,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商场。

(二)公园、旅游景区

1.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海岛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

停运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运(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公共交通运输

1.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启动Ⅰ级响应时,停运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县政府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二)高速公路管控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县防指和上级指令,协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运营主管单位,对影响路段实施交通限行、封道等管制措施。

1.台风来临前,配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应急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

2.当预计台风将在12小时内正面袭击,或者距沿海地区约150公里时,迅速启动预案,进入临战状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辖区路面风力、雨量等天气情况以及道路通行状况。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复通行。

3.当遭受台风袭击或影响时,应果断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7级时,临海、临江、高落差、横风影响较大等路段,对大客车、集装箱车、危险品运输车、排量1.3升以下的微型车等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强降雨导致能见度过低时,会同相关部门关闭高速公路。

4.当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后,应迅速配合开展交通恢复工作。

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其他等级道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在收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所有港内船舶全部停止航行;船舶进入航行值班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锚泊船应备妥主机,一旦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系缆负荷,防止断缆。冲滩避台船舶应加强巡视,落实系固措施,防止船舶移位。无动力船舶应落实拖轮警戒措施,并加强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