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象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象山县财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象山县财政局公开目录分二级类别设置,包括组织机构、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权力7个一级类别和13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一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科室
责任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象山县财政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象山县财政局信息的发布机构为象山县财政局。
二、获取方式
象山县财政局信息以主动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象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附件一)。
2、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站公开,查询网址: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2/9/22/art_1229680282_4081762.html。
3、公开程序:政府信息经各责任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终审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汇总公开。
4、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办理机构:象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6、现场查阅点:象山县财政局办公室,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间:8:30-11:30,14:00-17:30;冬令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65753534。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县财政局办公室
2、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象山县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象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13)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象山县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象山县财政局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象山县财政局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联系电话:0574-65753534。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4、申请办理及期限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7、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象山县财政局办公室为象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
公交路线:108路、120路、118路
邮编:315700
电话:0574-65753114,0574-65753534
传真:0574-65753505
邮箱:806957101@qq.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夏令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冬令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