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象山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2.2  基层应急组织

2.3  技术支撑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事件(Ⅳ级)

3.2  较大事件(Ⅲ级)

3.3  重大事件(Ⅱ级)

3.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6.1  应急保障

6.2  灾后处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有关说明

7.4  实施时间

附件: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2.象山县沿海警戒潮位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按《象山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镇乡(街道)一把手负责制;沿海镇乡(街道)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各镇乡(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海洋灾害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海洋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级指挥机构和基层应急组织组成。

2.1  县级指挥机构

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海指)负责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县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县海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

2.1.1  县海指组成

县海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海指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象山海事处、县传媒中心、县旅发中心、县港航管理中心、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象山中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县海指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县海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3  县海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监督县传媒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2)县人武部:联系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象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相关镇乡(街道)转移危险区群众。

(3)县发改局:监督、指导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县重点工程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粮食物资系统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成品粮油和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市场粮油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县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防潮避浪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5)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组织学校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6)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置因防御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职能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畅通,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发生海洋灾害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海啸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县海指提供相关预警报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9)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指导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向县海指及时提供环境信息。

(10)县住建局: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沿海避灾场所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开展沿海镇村危房鉴定,指导沿海镇村加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1)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监督、指导损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高速公路关闭等措施;提供交通运输系统海洋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生产遭受灾害的应对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13)县水利和渔业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海洋灾害期间及时提供水情、工程灾损情况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海塘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提标和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沿海镇乡(街道)排水设施的运维工作。监督、指导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养殖和捕捞过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检测,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行为;指导渔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及灾情调查工作。

(1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赤潮引起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治工作;负责指导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及时向县海指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意见。

(15)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海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海洋灾害引起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收集、汇总和统计全县海洋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较大海洋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

(16)县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管理,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打击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市政、园林、环卫、燃气热力)行业海洋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

(18)县商务局:组织监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商品保障市场供应。

(19)象山海事处:监督管理海上交通运输船舶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组织海上搜救。

(20)县传媒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21)县旅发中心:监督指导涉海旅游景区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关闭等应急工作。

(22)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码头、渡口等场所交通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在建水上交通工程防护及相关人员转移;调查核实港口、码头、渡口等交通设施海洋灾害受损情况并指导督促修复重建。

(23)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指导保险机构做好防灾减损以及灾害理赔工作。

(24)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25)武警宁波支队象山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各地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6)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

(27)县电信局:负责做好海洋灾害防御通信保障;及时调配、优化通信资源,保障通信畅通。

(28)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负责海洋灾害减灾救灾用电供应;及时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29)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参与现场伤员救护,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境内外捐赠款物。

2.2  基层应急组织

沿海镇乡(街道)的海洋灾害基层应急组织原则上依托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沿海企业依托本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  技术支撑机构

县海指技术支撑机构为象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分析海洋灾害状况变化趋势,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会商,提供海洋监测观测实况信息,根据县海指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支撑服务。

3  事件分级

海洋灾害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黄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县沿岸海域海啸达到信息发布级别;

(4)在我县海域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2  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橙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县沿岸海域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在我县海域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3  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红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县沿岸海域海啸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4)在我县海域发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县沿岸海域海啸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在我县海域内发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4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灾害,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事件(Ⅳ级)时,由县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旅发中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单位根据县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事件(Ⅲ级)时,由县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旅发中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单位根据县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事件(Ⅱ级)时,由县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海指副指挥长值班。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旅发中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单位根据县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时,由县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海指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海指指挥长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旅发中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单位根据县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害发展动向。县自然资源、水利和渔业、气象等单位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向县海指报送消息。

(2)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相关媒体,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4)县水利和渔业局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海上作业渔船安全管理及渔港、养殖渔排等渔业设施监管,必要时组织渔船到安全水域避风。

(5)国网象山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组织人员落实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6)海上人员或船只遇险时,象山海事处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7)县水利和渔业局督促各地加强沿海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8)县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象山分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县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9)县海指视情协调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自然资源部门在赤潮高发期应加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县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县海指,并通报县水利和渔业、卫生健康、旅发中心等部门。Ⅰ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响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Ⅳ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3)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相关媒体,适时播发赤潮防灾措施及防治知识。

(4)县水利和渔业局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督促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

(5)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6)县旅发中心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

(7)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后,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并报告县海指,并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灾害受伤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县沿岸实时水文气象、沿海山体滑坡和崩塌、海洋地震等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县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时,县海指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安全转移沿海养殖人员和渔船;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做好人员撤离;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督促沿海电厂、化工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相关媒体,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5)县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象山分队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根据指令赶赴现场。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县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县海指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县海指办公室接到重大海洋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2)县海指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各乡镇(街道)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各地各部门统计相关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24小时内报县海指;县海指汇总、审核后,于24小时内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5.5  信息发布

(1)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依法。

(2)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期间,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等预警信息,按分管权限,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县海指办公室审核和发布。

5.6  应急响应终止

5.6.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害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通过会商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县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6.1  应急保障

6.1.1  组织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收集和报送,确保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

6.1.2  物资和避灾场所保障

按照海洋防灾救灾需要储备海洋防灾救灾物资,建设规范化避灾安置场所。

6.1.3  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海洋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  灾后处置

6.2.1  减灾救灾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恢复生产和重建等善后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中毒和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3  调查评估

县海指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综合评估海洋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海洋灾害:因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引发海洋灾害主要有风暴潮、海啸、海浪、赤潮等。

(2)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锋的强风作用和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造成沿岸涨水的灾害。

(3)海啸灾害:海啸是发生并移行于海洋中的一系列具有超长波长的巨波,大多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海啸灾害是指海啸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区所造成的灾害。

(4)海浪灾害:因海浪作用造成的灾害。灾害性海浪通常指波高达到6米以上的海浪。

(5)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生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6)有毒赤潮:由含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赤潮毒素的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实施后,县海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3  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由县水利和渔业局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doc

          2.象山县沿海警戒潮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