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2-142443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9-2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2-0005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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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象山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项目管理,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包括:

(一)土地开发项目;

(二)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

(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

(四)复垦项目:包括废弃工矿用地、宅基地、水工用地、建设用地等;

(五)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垦造耕地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垦造耕地项目立项选址原则上要从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库中选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原则上要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五)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项目选址立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选址审查。项目选址审查按照实地踏勘、内业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通过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业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垦造耕地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施工、系统报备、耕作种植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耕地保护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耕地土壤厚度要求60cm以上,垦造耕地范围内要求至少种植一季单年生禾本粮食作物或其它农作物,可以采取轮作种植。

从事测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监督监管和指导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具体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象山县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办〔2016〕101号)、《象山县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县委办〔2018〕72号)、《象山县村级工程集体自建项目管理规定》(县委办〔2018〕73号)等文件执行。

社会资本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责任单位应组织工程自查验收,自验合格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立项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完成项目区竣工测量及复核;

(三)责任单位完成项目自验收,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等资料;

(四)提供“工程二审结算报告”和项目财务审计决算报告;

(五)提交项目区范围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六)提交项目区范围内耕地土壤污染检测报告;

(七)完成项目区内耕地土壤翻耕或农作物耕作种植;

(八)项目实际总资金变化浮动超出概算10%的,需提供总资金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和渔业等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实地踏勘验收。县级验收应当校核是否与规划设计一致、核实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耕地质量等别和耕作种植等,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土壤污染状况、资金投入、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利用、验收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后及时进行报备入库。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复核,严格把好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第五章  项目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立项、验收二次报备制度。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备案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验收信息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其中项目验收信息通过省级备案后报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

立项报备应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前地类表及照片、实地踏勘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项目规划范围及规划新增耕地矢量数据等。

验收报备应提供验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前后地类对照表及照片、项目验收范围及新增耕地矢量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未进行立项报备的项目,不予验收报备;立项信息未通过市级核查或者省级备案审查的项目,不予验收报备。

第二十三条  垦造耕地项目通过备案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要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落实管护资金和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要求水田种植水稻、莲藕、菱角等水生作物,旱地种植番薯、马铃薯、花生、玉米和蔬菜等旱生作物,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护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管护期以项目验收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时间起算。管护期内,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每年上传一次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和种植影像。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有关资料,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续管护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政策处理、工程施工、验收报备和耕作种植管护等各项费用,以保障垦造耕地项目顺利开工实施。节余的补助资金由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支配,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等。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责任单位申报积极性,经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按项目工程建设、验收报备、后续耕作种植等阶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县财政部门应把每年收取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含耕地开垦费)足额划入县土地开发专项账号,专款专用于县土地整治项目开发建设。县财政部门如要调剂使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资金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1.土地开发项目:垦造耕地为旱地的,新增耕地面积按8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垦造耕地为水田的,新增耕地面积按10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涉及已享受非粮化政策的,应扣除已补助资金。

2.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旱地改造为水田的,新增水田面积按4.5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涉及已享受非粮化政策的,应扣除已补助资金。

3.复垦项目:废弃工矿用地、宅基地、水工用地、建设用地等项目复垦为耕地的,按20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

4.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列入百千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项目的,区域内耕地平均补助未达到1900元/亩的,给予补足,但不得与“十三五”内高标农建设项目区域重复(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补助除外)。工程项目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5.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有关补助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能顺利实施,补助资金按工程实施进度分期给予拨付。项目进场开工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通过省市级复核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

第三十条  为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后续耕作种植管护,提高责任单位落实耕地耕作种植的积极性,耕作种植符合要求的,剩余的20%总额资金在管护期限内分年度给予补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垦造耕地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期限届满内未能通过部报备入库的,除工程建设补助外,将收回其余已补助资金。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后续管护、抽查复核中发现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或新制订的政策执行,《象山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5〕58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和土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的批复》(象政发〔2018〕172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