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一、 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根据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供的文书模板内容)
三、下列投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但
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
投诉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
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因工程承包、提供劳务产生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公民个人
之间的劳务报酬等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
6、其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四、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
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欠薪投诉时,劳动关系成立是前提,欠薪金额认定是关键,两者均需要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劳动者积极主动提供以下资料,将有助于调查工作的开展:
书面资料(提前准备复印件、提交时和原件一起出示)
1、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3、工资卡流水(在开户银行打印);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在社保中心打印);
5、用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向劳动者出具的工资欠条;
6、由劳动者掌握的其他书面资料。
电子资料(提前整理和准备,并指出分别证明什么内容)
☆因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比如任何人都可以用相同的头像和昵称,图片、声音和视频等数据均有专门的处理软件),所以在未确定其真实性之前仅作为参考,一般只有在对方当面承认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引用。
1、QQ、微信、邮件等网络通信记录(提前打印截图,网络语音单独处理,指出对方姓名、身份及主要内容,提交时与原始数据一起出示);
2、录音录像(提前刻盘,指出对方姓名、身份及主要内容);
3、由劳动者掌握的其他电子资料。
在劳动者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时,或者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有力证明所诉事项时,不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调查工作。但是,在经过调查后仍无法认定所诉事项真实性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象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4-6572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