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29/2023-147869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01-04
县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3-2023-0001 |
文件编号 | 象人社〔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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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象山县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象山县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生来我县就业实践,加快引进优秀高校人才,全面改善我县人力资源结构,根据《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8〕120号)、《关于“凤栖山海·家燕归巢”半岛青年集聚行动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实践基地”)管理,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实践基地是指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就业实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实习活动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见习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就业实践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就业实践。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人力社保局统筹协调全县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全县就业实践基地扶持政策; 2.制定全县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发布就业实践指导工资; 3.审核认定县级就业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4.负责本县就业实践基地各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5.整合县内优质企业和县内外高校、中职院校等相关资源,搭建好“线上+线下”的校企合作平台,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就业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对就业实践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2.软硬件设施齐全,能为就业实践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符合要求,能为就业实践学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实践环境; 3.具备完善的就业实践管理制度、就业实践计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就业实践管理工作,建立就业实践人员信息台账,落实各项就业实践制度,并按要求对就业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按时支付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为参与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商业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实践基地为参与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食宿、交通补贴; 5.拥有一定数量的就业实践指导师资和专业人员对就业实践大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就业实践学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就业实践大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6.在市级就业实践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完成注册,及时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岗位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并在平台上完成协议签订、实践评价等环节。县级、市级和市级示范基地分别要求每年不少于5名、20名和30名大学生到基地参与实践,年度参与实践大学生人数以平台数据为准; 7.就业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与实践活动不少于3个月且被录用的,录用后一般不再设置试用期。 第七条 就业实践基地认定包括申报、受理审核、发文确定三个环节。 1.申报。就业实践基地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浙江政务网)申报。申请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交《象山县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申请表》(附件1)、就业实践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凭据以及就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总结材料。 2.受理、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就业实践管理服务平台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工作。 3.认定。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县人力社保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象山县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铜牌。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要定期对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就业实践工作不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建立就业实践基地工作检查评估机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就业实践权益保障和就业实践人数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就业实践基地,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就业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条 县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由县人力社保局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保留县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基地,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称号。 1.无故拒绝接收县人力社保局推荐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实践或未达到吸纳实践大学生人数的; 2.故意克扣实践大学生生活补贴的; 3.无专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造成实践大学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二条 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实践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实践人员多、岗位质量高、工作组织管理好、提供福利待遇好的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可逐级推荐为市级实践基地、市级实践示范基地、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单位。 第五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按时支付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助的,可享受政府补贴:每接收1名专科、本科及以上实践大学生,由县财政按照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给予补贴;同一年度内,同一实践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列入县人才项目引进的可按其协议,不受此限;为实践大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享受补贴。 实践基地招用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3); 2.就业见习协议;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 4.见习生活补助发放清单; 5.综合商业保险缴纳凭证(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上传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给予每家3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县户籍16-24周岁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未就业青年到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见习活动的,同等享受就业实践补贴和商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吸纳大学生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活动,并自行承担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实施。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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